互聯網時代下,那些夾縫中行走的音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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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15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主題為『Get up, stand up. For music.』,官方的中譯是『因樂而動,為樂維權,也有一些亂入的如“音樂,噪起來”、“音樂,走起”。總而言之,“我就是愛音樂!”,好吧,不管你愛不愛音樂,保護音樂版權(即著作權)的意識是要有的。

 

互聯網時代,付費模式變成營運障礙?

在互聯網時代,資訊大面積爆炸式的蘑菇雲底下,我們收穫了海量免費的產品,包括有文字作品、影視作品,還有音樂作品。當聽到喜歡的歌曲,想把它占為己有時,只要直接點擊下載,不需付費就能把它收入囊中,整個過程臉不紅心不跳。記得過去互聯網還不夠發達的時候,如果想聽某個歌手的歌曲,那得通過廣播電臺付費點播,或者跑到音像店掏腰包花好幾十塊去購買他的磁帶或CD。

8720469019_38b0d5cef8_z(Photo credit:Vinylone@flickr CC BY SA 2.0.)

但現在,互聯網長期給人們提供了一種免費共用的生活方式,似乎已經成了一件很平常、很坦然的事情。如果互聯網突然宣佈下載需要付費了,哪怕只需支付少量費用,也可能流失一大部分消費群體。他們寧可千方百計、絞盡腦汁地避開付費的障礙,也要抗拒改變長期以來養成的免費習慣。

 

靠版權獲利的音樂人,幾乎微乎其微

免費共用的受損者是音樂人。一個普通的獨立音樂人必須要有深厚的音樂功底,除了最基本的要懂得樂理知識和精通樂器,還得會編配、改編、譜曲,有時還需要掌握音樂製作、錄音及處理母帶效果的能力,甚至需要兼任詞作者和演唱者。但他們靠賣音樂版權獲得的收益卻微乎其微。

比如《2013年中國音樂人生存現狀調研》報告中顯示,在參與調研的音樂人中,每月通過音樂獲得的收入在100元或以下的占26.1%,在500元或以下的占40.46%,超過50%的音樂人每月通過音樂獲得的收入在2000元以下。據悉,華樂成盟與中國移動結帳時,錄音版權會拿到收益的50%,而詞曲人拿到的只有8%。他們步履艱難。

3C102136639(資料來源:2013年中國音樂人生存現狀調研報告)

廣西作曲家石進直言,靠做音樂,是養不活人的。如今互聯網時代下的音樂作品,人人都可以免費下載,人人都可以通過點一個讚、點一個轉發來完成一次低成本、大規模的盜版行為的時候,那些只有微薄版權收益的普通音樂人,拿什麼來抵抗這一場全民盜版的戰爭呢。

 

保護音樂版權的力量正在崛起?

難道咱們的音樂人就這樣活該餓死嗎?創新是要靠錢的,沒有物質支援,音樂人的創作積極性何來呢?於是,保護音樂版權、尊重音樂人利益成了這場戰爭中最尖銳的問題。2013年蝦米音樂網、QQ音樂等以會員制的方式試行全面收費。據說今年初,“中國網路正版音樂促進聯盟”成立。還有一場名為“尊重版權合作共贏”的媒體見面會上,華樂成盟以“集體”的形式站在一起為音樂維權。前不久,網易公司旗下的網易雲音樂因歌曲盜版侵權案件,被處以罰款25萬元。這說明國家以及社會層面逐步重視保護互聯網下音樂人的版權,他們正在通過公權力和集體的力量制止由於互聯網的無限制傳播對音樂人的致損。

另一方面,互聯網企業在這場保護音樂版權的利益紛爭中扮演尤為關鍵的角色。梅特卡夫定律告訴我們,網路的價值隨著使用者數量的平方數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說,一種新產品的產生,隨著關注和參與的人越來越多,這一產品本身將會變得越來越有價值。這就產生了博弈。臺灣饒舌歌手MC HotDog在他的歌曲《讓我們Rap》裡有個說法,那些普通的音樂人或地下樂隊想要自己的作品廣而知之,沒有宣傳,想要維持下去是非常困難的,幾乎可以說不可能。多數音樂人已經摒棄了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觀念,他們往往需要借助互聯網這個平臺得到更為廣闊、更為高效的傳播。而互聯網企業也正需要音樂作品所帶來的點擊率和流量吸引廣告,兩者從本質上是共贏的。

656565百度音樂的介面(圖片來源:百度音樂官網)

所以互聯網企業在賺取流量的同時,還應充分平衡音樂人的利益分。要根本解決的音樂作品的版權問題,除了加強音樂版權意識外,最重要的還得確立一個網路音樂版權合理、有償的下載模式,讓公眾養成付費習慣。儘管中國先後發佈《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方法》等法規或司法解釋,但如果面臨互聯網全面下載付費,互聯網企業們下得了手嗎?公眾又願意嗎?當然,我們也看到了如百度音樂、蝦米音樂、咪咕音樂、豆瓣音樂等平臺,以及《中國好歌曲》在內的音樂節目,為音樂人改善了處境。通過這些平臺,大量獨立音樂人可以把自己創作的作品進行上傳,通過低成本傳播,供大眾免費試聽。對於追求更高品質的用戶,有的平臺在音訊音質上做文章。例如百度音樂中有標準品質(128kbps)、超高品質(320kbps)和無損品質(917kbps)的不同音源,採用不同收費標準。

 

現狀下,音樂人可以做些什麼呢?

再小的個體,也可以擁有自己的品牌”!第一,音樂人可以為自己註冊一個商標。第二,盡可能進行版權登記,來避免日後發生音樂網路侵權的可能。許多網站採用RSS訂閱服務的方式,它的好處是專案中的連結通常能連接到全部的內容,有利於權利人發現自己內容的更新動向。第三,如果發現音樂作品未經授權被網站提供下載,最好的方式是先進行證據保全後再要求索賠

然而,那些個人創作的、低成本的、面向大眾的、以內容為主的音樂作品,同時還要參與到其他數以萬計的、低門檻、井噴式作品的競爭中去,想要靠版權收益來維持生計或者發家致富,也許將成為今後音樂人的癡心妄想。這又向音樂人提出了新的挑戰:單個音樂人該如何從同行中找到屬於自己的價值呢?

上帝每關上一扇門,就會給你打開一扇窗。任何一樣事物一旦太多了,它的價值也隨之降低。過去傳統的音樂作品以內容來產生價值的模式,逐漸演變為產生價值的是由音樂人本人在如今這樣一個內容爆炸的時代,光靠作品的內容似乎已經不能夠滿足音樂人立足的更高需求。比如你喜歡周傑倫,你就會把他出過的所有專輯都買來收藏,不是僅僅為了得到他的一張專輯,還為了紀念他這個人。周傑倫要開演唱會,你可能千里迢迢就為了看到他的人,或是感受現場的氣氛,而不是光聽他的音樂。所以音樂作品的價值模式已經發生了巨變,甚至超過了音樂作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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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 photo credit:Tekke@flickr CC BY SA 2.0.)
(本文經 專利這個圈兒 授權轉載,作者為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李音,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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