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與Oracle的版權訴訟,將對軟體開源形成一大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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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不會針對Google與甲骨文(Oracle)版權侵權案的上訴舉行聽證會,換言之,即拒絕Google的調卷令申請。而這一決定對原本還懷有一線希望的Google來說,無疑是個沉重打擊。 

如果僅僅是因為10億美元的侵權索賠,那對Google來說也就是陣痛一下,而這個打擊到底有多重呢?而且該案件經歷了5個年頭,單看這時間,就知道這是一個既複雜曲折又令人糾結的過程啊,不止對當事者是種煎熬,對法官們來說也是…,哎,說多了都是淚啊!

接下來,就給您慢慢道來這場激烈婉轉卻又牽動人心的版權大戰。

 

大戰的起因

2009年甲骨文以74億美元戰勝IBM的70億美元成功收購Sun 公司(Sun Microsystems),並掌控了Sun的JAVA程序語言。

而Google,雖然在構建其安卓操作系統時(Android OS)設計了自己版本的Java,但為了讓更多的開發人員參與到安卓系統的開發中來,Google在構建該系統時,使用的JAVA程序語言的一些源代碼序列與Sun 公司的Java應用程序編程接口(Java API)序列相同。對於非開發人員來說,可以把APIs理解為允許程序間相互交流的規範。

於是,2010年8月甲骨文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控告Google,稱其安卓系統有37個API包侵犯了其JAVA版權,並表示Google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拷貝了至少7000個原創計算機源代碼序列用於其安卓系統的軟件開發程序中。甲骨文要求谷歌為已銷售的安卓設備支付近10億美元版權費。

 

經過

這一糾紛事件所涉及的問題焦點在於:

 

程序代碼是否可以獲得版權?Google是否是合理使用JAVA API?

 

Google隨後於同年10月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交訴狀,請求法官駁回甲骨文8月提出的版權侵犯訴訟。並且,Google準備了9700萬份相關文件,以及2000萬頁的撰寫文件,來證明自己並未侵犯對方JAVA版權。

2012年初,法院作出初步指示,希望雙方達成和解。於是Google表示如果甲骨文的確證明了安卓操作系統侵犯了上述版權,那麼Google將賠償甲骨文280萬美元,並提議拿出安卓收入的0.5%作為本年12月份將到期專利的賠償金,而2018年4月到期的專利權其賠償比例為0.015%。而甲骨文對Google的訴求金額達數十億美元,因此甲骨文決定繼續訴諸法律。

2012年5月,法院針對該案件展開審訊(可參閱Oracle 的 投影片,強調 Google 抄襲,而Google 的投影片則強調 Java 不該受到保護)。在審訊中,Google強烈表示Java語言屬開放原始碼社群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如今甲骨文卻以侵犯Java語言版權進行起訴,這會對開放原始碼社群造成很大的傷害。

在經歷為其8週的審訊後,加州北區地方法院的法官威廉·阿爾蘇普判定API不受版權法保護。隨後2012年7月,Google要求甲骨文支付訴訟費。但是,關於是否侵犯Java“版權”的問題,陪審團“無法一致同意”Google是否是“合理使用”。因甲骨文未能提供具體證據證明Google侵犯Java的版權,因此2012年9月4日,法官威廉·阿爾蘇普裁定甲骨文向Google支付100萬美元訴訟費。

 

甲骨文不服,2012年10月甲骨文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訴訟,控告Google安卓系統侵犯其Java版權。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美國版權法保護作者的原創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國會定義“文字作品”為是用文字、數字或其他言辭或數字符號或標記表達的作品,不論體現這種作品的物體的性質如何。)“計算機程序”也在該定義範圍之內。因此也適用於版權法。

 

Google則提出美國沒有法律規定API受版權保護的論點。還在請願書中例舉了20年前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ernational, Inc.的案例。(199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判的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ernational,inc.,該案確認程序中的菜單屬於操作方法,因而不受版權保護,因此認為版權法對軟件技術思想是沒有保護義務的,並理清了軟件中可受版權保護的要素範圍。)

但Google沒有對上訴法院明確代碼序列到底是“操作系統”還是“操作方法”。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版權法保護“作者的原創作品”。“原創”—內容不是抄錄別人而完全是自己創作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作者自身的創新。

 

2013年5月30日,非營利組織—電子前沿基金會代表計算機科學家們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陳述,以表明對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對該案件判決的支持,認為甲骨文誤導了版權法的含義及計算機科學的本質。

 

儘管如此,2014年5月9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還是做出了與法官威廉·阿爾蘇普相反的決定,認為Java APIs是可以獲得版權的,但並不排除Google對其擁有合理使用性的權利。

 

2014年10月,谷歌不服,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請求最高院介入。

 

2014年11月,電子前沿基金會再次代表眾多計算機科學家們向最高院遞交法庭之友陳述,希望最高院批准Google的申請,並推翻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維持法官威廉·阿爾蘇普的判定。

 

2015年年初,最高法院就是否受理Google申請徵詢了奧巴馬政府的意見,但後者建議最高法院不要受理。奧巴馬政府認為若否決甲骨文Java編程語言可獲得版權保護的觀點,會對軟件開發造成負面影響,但該案件可以從谷歌是否是“合理使用”的角度來判決。

 

終於,2015年6月29日,美國最高院在關於訴訟文件最終部署的移送命令中,拒絕了谷歌的調卷令申請。該案件將發往舊金山聯邦法院進行審理,屆時Google可以為自己“合理使用”涉案序列辯護。

 

觀點

Google堅持

該源代碼序列是其自創,並非抄襲。並表示Google以及絕大多數的科技公司都是建立在幾十年前(1978年)計算機科學基礎之上的,若早期的計算機公司都像甲骨文一樣利用版權條款在計算機的基礎設計和編程領域實現長期的壟斷經營,這必將極大地阻礙計算機科學技術的演進與發展。

 

甲骨文宣稱

其花了數年時間和數百萬美元來編寫軟件代碼安裝包程序(packages of software code)。然而Google卻拷貝其代碼到Android平台上,將甲骨文的用戶愛好者搶走。Google的做法就像抄襲暢銷小說文章段落的主題句以及本章分章標題,然後自己填充內容。

甲骨文表Google抄襲的數量遠遠大於版權法所規定的由於基礎開發的合法數量。若Google拷貝的這些序列是不受保護的,那麼所有的代碼序列都將不受版權法保護。正如Google說表述的一樣“使用該代碼序列知識為了讓電腦執行特定功能”。如果此次甲骨文的涉案代碼序列沒受到保護,那麼以後整個軟件行業都將受到威脅。版權法的保護是軟件行業創新的核心。

 

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認為

API不能獲得版權,因此也不受版權法保護。若如甲骨文所述那樣,程序代碼也可申請版權保護,那麼會遏制很多創新活動,難道要為我們日常所使用的這些程序都重新編寫不一樣的代碼嗎。

 

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方面認為

如果該涉案序列是Google自創的,那麼該糾紛就沒有意義,但若是Google剽竊的,那就需要另當別論了。

逐字複製他人原創代碼的判決就是:自己編寫自己的,杜絕複製,否則就去找授權。剽竊就是剽竊,不管是小說,還是複雜的源代碼。甲骨文贊同該決定,但Google卻反對。

但也不是說,拷貝一定違法,若是“合理使用”,那麼就不算違反版權法,可是Google使用該序列使計算機程序在開發安卓系統時更簡便快捷,從而搶走大量甲骨文Java開發人員,這就是不合理使用。雖然Google在復審中全力證明自己使用該代碼是合理使用的。但是也不能因為甲骨文的源代碼太普及,而讓它們失去版權保護。畢竟這些最基本的代碼代表的是高級創造,應受到版權保護。

 

尾聲

最高院雖然否定了Google的調卷令申請,沒有做出最終判決。但在否決調卷令申請的理由中陳述了傾向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即甲骨文的源代碼序列應受到版權保護。

 

影響

大戰的故事進行到這裡,甲骨文已經贏了一半,若Google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是“合理使用”,那麼對甲骨文來說,Java會成為其源源不斷地收取版權費的利劍,對Google來說,除了大量賠償金,可能還要為後續出產的安卓設備支付源源不斷的版權費。

對整個科技行業來說,該案件審判結果很可能作為“審判先例”,程序員們也會痛苦的領悟到原來他們一直使用的計算機應用程序編程接口(以及其中的源代碼),特別是“Java API”,竟也是受到版權保護的,從這重意義上來講,對於開源軟體界而言無疑是一場難以承受的災難。

 

目前來看,結果似乎在往有利於甲骨文的方向發展,但鑑於這一案件所具有的廣泛影響與重大判例價值,最終結果如何目前尚難以輕下定論。

 

(本文轉載自 知產力,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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