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作權法改革之矽谷聽證會的四大訴求

0

負責美國著作權法改革的美國議會司法委員會(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正為了催生新一代的著作權法案舉辦一系列的聽證會。

 

美國當地時間11月9日,在聖塔克拉拉(Santa Clara)出席的專家來自各個不同的專精領域,陣容堅強,包含了如網際網路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創辦人Brewster Kahle、知名音樂創作人 Zoe Keating、身兼 iFixit (3C產品DIY、維修論壇)執行長 Kyle Wiens、以及網路通訊改革基金會(EFF)的律師 Kit Walsh。

 

1

 

這次在聖塔克拉拉的聽證會,其特點在於針對近期修法動向做深入探討,以下就四點關鍵性的議題做介紹。

 

1. 合理的著作侵權損害賠償才能有效嚇阻犯罪,而不是不斷的提高裁罰上限

許多與會的專家及議員認為過高的著作侵權訴訟損害賠償,為使用著作帶來更多風險,例如過大的嚇阻效力,可能會壓縮了人們合理使用(Fair use)的意願,反而對於著作的散布產生負面的效果。雖然法院幾乎沒有給予過最高上限的裁罰,但每件侵權著作最高可能達150,000美金賠償的可能性,仍像是達摩克利斯的劍(Sword of Damocles,意指芒刺在背)大幅影響著人們使用著作的意願。如果以實際損害作為裁罰基準,或是在著作使用人有正當合理確信其為合理使用的情形下限縮裁罰,或許能減少合理使用所需負擔的風險,甚至能鼓勵平台業者替用戶們阻擋著作權蟑螂(Copyright bullies)。

 

2

委員Ted Ullyot提到,雖然天價的裁罰所帶來的風險或訴訟費用,對於如他本身所任職的大型投資公司來說仍是有餘力負擔的,不過,對於新創公司、小型企業來說,則足以造成毀滅性損傷,著作損害賠償不應該反而造成此類公司創新的空間受到壓縮。

 

2. DMCA(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案)中的DRM(數位著作管理保護)篇章亟需改革

事實上,雖然美國國會圖書館(The Librarian of Congress)接受我們EFF的請求而給予用戶豁免DRM篇章的規定,但這並不代表了減輕DRM篇章其根本上的不健全及情況持續惡化的問題。Walsh提到了一個法律上的解套方案,法院可以透過判決釐清只要是合法的途徑,例如合理使用即不會受到DRM篇章的限制,而免去豁免的繁複程序。事實上,其中一名委員也正準備推行這樣的立法-Unlocking Technology Act.

 

近年來出現越來越多的DMCA豁免案例,促使著作權主管機關符合時代潮流,那麼令人詬病的Section 1201(Circumven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即「反規避著作權保護措施」,該條明文禁止任何人規避著作權人為保護其權利,而在其數位著作上所設置的科技保護措施)是不也該做修正了?

3

3. 法官可以善用合理使用原則,來靈活因應新型態的數位破解問題

在世界各國的著作權訴訟中,使用合理使用原則以應付各種新類型著作侵權已是潮流,例如,近期Google Books將大量文書資料數位化,被法院認定為合理使用的案例(請參閱:法院以合理使用為由,判決Google Books不侵害著作權)。雖然,法院的判決無法直接影響立法程序,但是立法者們開始明白合理使用對於創新的重要性,以及了解到使用者須將著作複製以分享、閱讀、評論的需求。

 

4. 著作權權能擴張,使用者許可協議將削弱用戶所有權

許多專家、議員擔心著作權及DRM逐漸侵蝕了傳統民法上的所有權,議員Kyle Wiens發表了一篇文章,說明農夫無法修理、改裝農具的困境,文中舉出的實例獲得很大的迴響。但是除了著作權及DRM外,使用者許可協議(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s)也對用戶所有權造成相同的限制,我們希望國會可以迅速的修正相關法案以將保護使用者權益。

 

(本文為 電子前瞻基金會EFF,依據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美國 授權條款授權,作者為Parker Higgins,原文在此

這篇文對你有幫助嗎?歡迎分享轉發!

About Author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