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視業的二大挑戰:OTT及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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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下旬,美國洛杉磯時報披露,印記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旗下DMG娛樂現任執行長Dan Mintz以6億美元的價格,以個人名義自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手中收購其台灣東森電視(EBC)股份,本案現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理中。由於印記傳媒的創始人暨大股東肖文閣曾任職中共人民解放軍高層,引發中共可能藉由DMG娛樂對於東森電視的控股影響台灣言論自由的疑慮,因此引起軒然大波。

 

另外,2016年1月7日,擁有十萬餘部電影與電視影集資料庫、美國最大的網路隨選串流影片公司Netflix,開始對台灣觀眾提供服務。

 

在跨國影視財團越洋併購、新興OTT(Over the Top)網路視頻崛起的現況下,即便在台灣本地影視市場,傳統電視產業亦面臨外國業者及OTT業者的夾擊。

 

依照目前我國關於外國人(不含陸資)投資影視產業的法規範,外國人投資系統經營者(如東森電視),直接持有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而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此外,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及監察人,分別不得少於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的三分之二。對於OTT業者(如Netflix)跨境提供網路影視串流服務,則並無限制外國人投資之規範(一來,限制境外公司持股比例將與外國管轄權相衝突,二來,禁止台灣用戶收看的前提是在網際網路進行封阻而相當困難)。


未命名

 

在未來,台灣有望成為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即TPP)會員國;TPP協議採取負面表列的規範模式,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一國必須將其不對外開放的產業註明於協議附件中,則我國可能因受限於談判力量,須將前述系統經營者外國人投資限制再進一步對其他會員國開放。

 

在這樣的競爭環境中,我國業者極需規劃的是它們在區域、全球影視市場競爭中的長處,以及在新影視作品供應鏈中適合扮演的角色。因為政治及國家安全因素,我國政府目前對於陸資投資管制較嚴,對其他外國人投資管制較鬆,則我國政府宜設立機制,預防陸資藉由TPP其它會員國繞道投資我國影視產業而生影響我國言論自由之疑慮。

 

(本文經 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作者為楊芝青律師,原文在此
(Cover photo credit:Helge Thomas@flickr CC BY 2.0)

 

關於楊芝青律師
c5b712_8eead6d63ca244ffa499b67f397a86bb.jpg_srz_p_209_209_75_22_0.50_1.20_0楊律師同時擁有台灣及美國紐約律師資格,且先後於台灣及美國兩地取得法律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專長執業領域包括競爭法、智慧財產權法及國際紛爭解決。(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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