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代到侵害商標權,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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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Jeremy Brooks, CCBY-SA.NC.

 

日前,有位代購者因為代購嬰兒車而吃上侵害商標權的官司,從新聞的內容來看,該名代購者(剛好也是位媽咪)應該是在知情的情況下侵權了。

為什麼代購產品會侵害商標權

代購賺差價的模式存在已久,之所以會有侵權的情況發生,有幾種可能性:

  1. 代購國外某品牌商品,一般以平行輸入、水貨、或甚至是代理進口的模式將商品引進到本國,但本國相同或近似該某品牌的「商標權」其實是另一第三人所有(即有一第三人註冊的商標與該某品牌是相對呈「相同」、或「近似」),這樣的情況,進來的商品因為掛著相同或近似於在本國完成完成註冊的「商標權」,該商標權自得可主張其「商標權」受侵害。
  2. 所代購的產品本身即為仿品,這裡指的仿品是產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於該某品牌的商標,且該某品牌的商標具有「商標權」,本個案即屬之;從新聞中可知,該被侵權的嬰兒車品牌為「yoyo」(註冊號 01785345/法國貝比贊公司BABYZEN/第12類/指定商品: 輪圈;輪胎;嬰兒車;嬰兒手推車;折疊式嬰兒車;嬰兒車用篷套)。

    而該位媽媽是從淘寶網進貨(嬰兒車),其商標為「yoya」,(最後一個a是用O加一、)雖不完全相同於「yoyo」,但在客觀判斷上,的確有構成近似而導致造成消費都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另外,客觀上來看,「yoya」(仿品)的外觀非常近似於原廠「yoyo」的產品,這也有可能是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客觀判斷(而這個情況,另外也有可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可能性)。

    正版商標

    仿冒品商標

 

別以為只做代購是沒事的!
如果來源商品本身就是有問題的,那麼在行銷的過程中,極容易被原廠以侵害商標權提出告訴的。

或許看倌們會覺得,啊商標明明就沒有相同啊(「yoyo」與「yoya」終究差一個字)?

這裡容我提醒一下!

  1. 商標法第68條第一項第三款:「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
  2. 另外,如果有被侵害商標權之虞的商標(品牌),如果在客觀上又被認定為是「著名之註冊商標」,那就有商標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的適用,也就是使用類似於「著名之著作商標」的商標,不限類別,只要是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也是會侵害商標權的;例如,有個農藥商賣的農藥,取名叫做「可口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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