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性商標」是個嫑嫑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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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Benjamin Forrest, CCBY-S.A.

小米、阿里巴巴、老乾媽、雪碧還有星巴克的防禦性商標大家都聽過不少,每次看都會笑到嫑嫑的,慈濟的「大愛」也幾乎在全類別註冊商標了,但是!這樣的策略在台灣真的有必要嗎?!

Q: 商標註冊後不是有「使用義務」嗎?

商標法第63條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商標註冊後有「使用義務」,在「註冊後從未使用」或 「已停止使用滿三年」,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廢止該商標。

但是!想當然爾,老乾媽就算在台灣註冊了「媽老乾」的商標,也不會用「媽老乾」來行銷,所以商標自然在三年後因不行使而被廢止。

於是乎,咦?!

Q:防禦性商標有用嗎?

其實在台灣的商標法中曾經出現過「防護商標」與「聯合商標」的規定。

「防護商標」:譬如老乾媽全類註冊

「聯合商標」:譬如阿里巴巴註冊「阿里媽媽」、「阿里姑姑」

不過,在現行法中,這兩項制度都廢除啦!

以下是智財局對防護商標的說明:「防護商標正式走入歷史

我國係於民國61年引進防護商標制度,當時,註冊商標得排除他人註冊或使用的範圍,僅限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為防止他人冒用相同的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爰引進防護商標制度。商標申請人除於自己實際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還可以相同的商標於非同類而性質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為防護商標。防護商標的主要功能係在保護原有的商標(正商標)或著名商標,不會因3年未使用非同類而性質相關聯或不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而遭廢止註冊。

商標法在92年修正時,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從混淆誤認之虞擴及至減損信譽或識別性之虞的概念,已可取代防護商標的功能,為使商標制度單純化,遂逐步廢除防護商標,並規定已註冊的防護商標或標章,於專用期間屆滿前,應申請變更為獨立的註冊商標或標章;屆期未申請變更者,商標權消滅。自92年11月28日商標法修正迄今,已逾10年,原核准註冊之防護商標專用期間應已屆滿,經本局清查商標資料庫,防護商標未於專用期間屆滿前變更為獨立商標者,計2,500件,經變更為獨立商標且延展註冊者,計3,648件,目前商標資料庫已無有效之防護商標,防護商標正式走入歷史。

所以上面那一段在說什麼?

我的品牌保護真的夠嗎?

白話說,就是!

商標法在92年修法時透過擴大對商標權的保護,讓品牌經營者不需要為了防堵而包山包海的註冊一堆堆沒有用的商標,除了增加維權成本,也避免徒增審查人員的困擾。

從表格中我們也就能看得出來,商權權人權利保護範圍上擴大到「近似商標」與「不同類的商品與服務」,只要是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就會被認定為不得註冊商標獲商標侵權。

小結: 其實只要搞懂,商標的保護範圍,防禦性商標並非必要; 但是要防禦性的註冊商標亦無不可,只是在三年間不已行銷為目的使用商標,那些商標將會遭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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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法律與哲學的宇宙人,但更熱愛創新所帶來的新事物,正努力向各界學習,過著只有一生的Start Up Life。 My motto: “Don't limit your challenges; challenge your limits.” ― Jerry Du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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