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狗使不出新把戲?一觸即發的蘋果商標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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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中小編為Trademark Study小編

還記得美國Apple公司與中國唯冠公司在中國的IPad商標爭奪戰嗎?

Apple公司當發現IPad商標已有他人註冊時,首先透過第三方遊說商標權人進行商標權轉讓或授權,以第三方協商交易是為了降低商標權買賣價金。若無法以第三方達成協議,Apple公司隨即對商標權提出撤銷(小編按,當時Apple公司買錯了)。若仍無法撤銷商標權,礙於產品已經發表或即將推出上市,最後只能再次協商買回商標權,此時商標權人必然提高商標權買賣價金,因此Apple公司最後以6千萬美金買回中國IPad商標。

IPhone的新品上市為蘋果開闢另一商標權的戰場:Animoji(表情符號動畫)

Apple公司甫於2017年9月12日發表新一代智慧型手機iPhone X與iPhone 8,其中iPhone X同時發表獨有的動態表情符號功能(Animoji),Animoji 結合 Emoji(表情符號) 和 Animation (動畫),即時記錄使用者臉部表情而套用在3D Emoji上並錄音,即可透過 iMessage 發送Animoji。但Apple公司發現「Animoji」是聯邦註冊商標(註冊第4712559號商標),因而在2017年夏天嘗試透過多個第三方尋求商標權人(EMONSTER K.K.)轉讓商標權,並且威脅如果不同意將會提出商標權撤銷(小編按,商標權人起訴狀中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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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商未果下,Apple公司在iPhone X發表會的前一天(2017年9月11日)向美國商標訴願委員會提出商標權撤銷,撤銷理由是原商標申請人(EMONSTER Inc.)在申請商標時非合法存在的公司,原商標申請人作了不實宣誓欺騙了美國專利商標局,因此後續的商標權轉讓行為應屬無效(小編按,商標權人2017年9月12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遞交「Animoji」新申請案,並於9月25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陳述基於善意的錯誤而提出更正請求,但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

商標權人對於商標權撤銷案並沒有急著提出答辯,而是於2017年10月18日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對Apple公司提出商標侵權告訴。也就是說,這個案件上演著Apple公司面對商標爭議的老戲碼,先嘗試協商再提出商標權撤銷,但商標權人並不想等商標權撤銷的結果,在iPhone X 將於11月正式上市前提出了商標侵權告訴,要求法院核發暫時及永久禁止令( preliminary and permanent injunctions ),禁止Apple公司使用「Animoji」商標,並因故意侵權而須承擔損害賠償。

以Animoji案例作為商標申請的討論:

「Animoji」商標是否會循著中國IPad商標模式以和解收場尚不得而知。但此一案件有許多商標申請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1. EMONSTER Inc.在申請商標時早已不存在,原商標申請人作了不實宣誓欺騙了美國專利商標局,這樣的不實宣誓是否違反美國商標法15 U.S.C §1051的規定,而屬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2. 若EMONSTER Inc.的法人格已遭撤銷,後續的商標權轉讓行為是否為無效?
3. 因「Animoji」APP確實已經真實使用,EMONSTER K.K.重新提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是否就可以克服不實宣誓及轉讓無效的問題?

當然這些問題可能會因為雙方和解收場而無法獲得最終的答案,不過真正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是,在過程中Apple公司早在iPhone X發表Animoji功能前就已經知道「Animoji」商標權存在,縱使Apple公司掌握EMONSTER K.K.涉及不實宣誓的不正行為證據,此時Apple公司仍可選擇更換另一名稱來避免衝突(如Apple Watch 取代iWatch)。畢竟,在iPhone X未正式發表前,商標權撤銷所花費的時間及金錢成本遠高於更換另一名稱的成本,不是嗎?

對於智財權工作者而言,要如何選擇面對或迴避智財權衝突,都須要考量許許多多經營管理上的思維與策略,或許迴避衝突並非智財權管理的標準答案,但這就是所有智財權工作者所必須面臨建議或判斷時的巨大壓力。

本文獲Trademark Study 授權轉載,原文(Apple老是玩這套,這次可以過關嗎?)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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