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不簡單!相關法規與實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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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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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適用的是商標/專利
※我國著作權採國內耗盡,沒有真品平行輸入原則適用。換言之,從國外進口正版書籍等在國內販售(指不符合著作權法87-1的情形),仍然可能被出版社(指具有著作權人的授權)提起著作權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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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個案例中,說明一下實務上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重要概念:

這個案例中,當事人進口的是「真品」(在其他國家的合法授權商品),由於該商品在其他國家時,當事人已經支付過對價,因此有所謂權利耗盡原則適用。權利人就不能夠以此再次主張商標權。換句話說,當事人是可以在台灣販賣的。

但要注意的是,上述原則只限於「該商品本身」而不及於其他文宣/廣告物等。如果當事人在販賣過程中,使用了權利人的文宣、廣告、圖文等,由於這些都有著作權保護,在未經權利人(通常是原廠)的同意下,當事人仍會有著作權侵權的疑慮。如果需要宣傳,最妥適的作法,還是自行拍攝該「該商品本身」了

至於在宣傳過程中,如果必須用到logo或商標等圖文作為說明,這部分較著作權更為複雜,一般建議盡量用「文字描述」取代直接使用「商標logo」,如此比較有商標法上合理使用的空間,且避免掉上一點所提到的著作權侵權風險,因為,有時候一個設計過的logo,是同時能夠受到著作權及商標保護的。

另外,即使進口的是真品,而避免了商標法及專利法的議題後,在銷售行為上還是要注意公平交易法的問題。有時候,水貨商進口水貨後用文字或宣傳手法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正品代理商、或是能享有正品保固等情形時,也可能構成所謂(對於正品代理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有公平交易法違法的問題。

以上講的是正品(真品)的情形,現在補充一下另一種狀況:如果當事人好死不死被大陸廠商騙了,拿了假的授權書,進口到的商品是未獲授權的仿品時,該怎麼辦?

1. 此時就沒有上述真品平行輸入合法的適用了,會有直接的商標法/專利法違法風險。

2. 該授權書有一定的程度能被作為當事人主觀善意信賴,而不具備主觀故意/犯意,在此情形下,不構成刑事犯罪(商標的刑事犯罪以故意為要件,著作權也是,過失皆不罰;而專利無刑事責任)

3. 但請注意,授權書已經不再是萬靈丹,即使免除上述刑事責任外,權利人還是可能另尋民事訴訟救濟。對此,實務也逐漸從個案事證或當事人本身的專業能力等要素予以參酌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過失,則當事人仍可能會有刑事不構成,但構成民事賠償的風險,此類實務案例並不少。

4. 更麻煩的是,如果這些商品確實是侵害商標權的仿品情形下,一旦被查扣了,依法就是沒收了,即使刑事被不起訴或無罪,都不會發還(不影響其是仿品的性質)。

5. 然後,仿品被查扣過程中,有時還會碰到保二興高采烈的發佈新聞稿,對外宣布破獲仿冒品大案,即使是否真的構成刑事犯罪都還在未定之天,這樣的狀況也會讓公司的商譽直接受到影響,其實是非常嚴重的。這是實務上很難處理的狀況,不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

6. 一般而言,有商標違法疑慮的商品都相對容易被查扣,不論是因為邊境管制措施而在海關被扣留,或是像此類案件因檢警偵查搜索所扣留,因為商標的爭議,相較於著作權及專利等較容易初步認定,此也必須特別注意。

7. 另外補充一點,權利人在主張侵權,而請求檢警保二等發動偵查或聲請搜索票,保二等會要求權利人提出「你認為侵權的證明」,而這在我國實務上,多是由權利人自行由「內部單位」出具鑑定報告,請問這種鑑定報告有可能會認為不侵權嗎?這是很有趣的地方…

總之,從境外代理商或授權商採購商品時,一定要特別再三確認該權利授權之狀況,切勿輕忽此風險。

著作權法第59-1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著作權法第87-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 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 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 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 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文獲陳全正律師授權轉載,原文:【綜合:真品平行輸入的重要實務法律觀念簡析】

責任編輯:Le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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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全正律師,法律兵工廠的內容並不設限,但會將重心聚焦在文創、新創、時尚設計等產業的時事及法律議題分析及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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