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模式的平台業者注意!請小心這些法律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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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平台、還是平台!雖然平台經濟已經不是新聞,但是現在經營平台的業者越來越多,許多的新創團隊致力於架設平台,以提供相關服務的媒合,發展群眾參與的共享經濟模式。例如知名的共乘APP:Uber、可為您媒合倒垃圾忍者的Garbage Ninja(參閱:總是錯過垃圾車?讓Garbage Ninja派出忍者為你倒垃圾)、媒合外送人員的美食快遞(參閱:美食快遞是Uber加上Foodpanda進化版)、呼叫小黃(參閱:「新創團隊對商模適法性,一開始就得略懂」專訪呼叫小黃創辦人周立瑋),或是剛剛獲得數字科技投資的潔客幫都是知名代表案例。

 

這些以共享經濟為經營模式的平台,有著哪些法律雷區應該要注意?在2015年12月22日舉辦的【智由博集講堂】中,便邀請到博盛法律事務所的許惠菁 律師,就『共享經濟之平台業者的法律風險』進行分享。她提到由於共享經濟的模式很多是運用閒置資源或資產的活化,服務提供方很多不一定隸屬於某企業,若以平台業者的角度來看,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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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該業務是否須經過特許或須資格/執照

這個風險常見於計程車和旅館(包含民宿)行業,一般來說各國對於營業小客車的管制較為嚴格,駕駛人必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提供共乘的Uber就是最典型違反此規定的業者。

 

交通部認為Uber是實際從事運輸業但沒有依法申請,經公路總局開罰一年多仍然無法改善,交通部傾向循刑法制裁(編按:即教唆犯罪等,但實際上能不能用到刑法其實是很有疑慮的)。Airbnb提供平台讓業者刊登旅館訊息並訂房,但高達9成5沒有旅館執照,北市府也要求Airbnb下架沒有旅館執照的房間。

 

呼叫小黃在推展業務的過程中也遇到被誤會不具備執照或特定資格的問題,還好事先就想到,加上多方奔走,才能化險為夷。

 

這種應該要經過特許資格或執照的業務,就算透過平台依照法令仍然不能迴避掉執照或資格的考驗,這些問題挑戰著政府的執法能力與新型態平台經營業者的應變能力。

 

風險二:該業務是否屬於禁止或限制販售項目

你遇過訂不到位子的窘境嘛?假日的星巴克總是一位難求嗎?買不到高鐵票嗎?許惠菁律師舉了一個國外案例:Betrspot。這個神奇的APP可幫你解決上述問題,Betrspot提供了這樣的媒合服務:有時間沒錢的人可以透過賣「位子」賺錢,把位子提供給需要的人。

 

但是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是違法行為,這時候平台業者雖然沒有直接賣位子,但是平台業者賣的是法令上禁止販售的標的,仍然可能違反本條受到處罰。

 

風險三: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除了上述問題外,平台業者在國內外最常涉訟的原因就屬消費者權益的紛爭了。因為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服務的提供者常常不是企業,而是一般的個體戶,且通常專業度可能不及一般的企業(專業旅館和違法的日租套房還是有差的)。

 

舉例來說,前面提到的Anbnb上如果提供服務的旅館是違法經營,政府無法把關消防環境是否安全,就曾經有新加坡旅客來台灣住到沒有安全加裝熱水器的房間,導致一氧化碳中毒,這時候因為服務提供者若不是企業,能賠償的資力相當有限,平台業者此時到底應該負怎麼樣的責任?是和違法出租的人一樣嗎?會出面賠款嗎?這些問題都大大挑戰著法律的敏感界限和神經。

 

罰都罰不怕的Uber(編按:光Uber於2014年到2015年就對國庫貢獻超過三千萬的罰款嗎?)如果出了車禍,一般的乘客意外險無法賠償,連欠債千萬的藝人都來開Uber了,消費者若不能對司機求償,肯定會轉戰平台業者。其他的平台業者也會有一樣的問題。許惠菁律師也提到Uber在爭議處理方面,幾乎都以和解收場(編按:要是讓法院做成判決還得了,如果平台業者和服務提供者負一樣責任,以後平台可有賠不完的錢啊)。

 

風險四:服務提供方與平台業者間之關係

另一個可能發生爭議的部分是在平台業者和服務提供者之間,平台業者為了顧及自身的對外形象和服務品質,可能對服務提供者提供一些管理或制裁的手段,像是評價的系統或對不適合的平台提供者停權處分,這種時候,平台業者幾乎就和企業雇用員工一樣了,在這個情況下又怎麼能讓平台逃過法律上的責任呢?(編按:一般員工如果在職務上有侵權的狀況,平台業者要連帶負責的)而服務提供者又可以有甚麼方法保護自己?。

 

講了這麼多,其實最根本的問題在於無法正確定義平台業者到底扮演怎麼樣的角色。而在這個『定義問題』得到解決之前,上述這些風險顯然都不會消失,若是你也想要加入共享經濟模式的戰場,務必思考到上述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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