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無憂創意無礙】在工作上發揮的創意,著作權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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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CC0

朋友尖叫來電詢問:
我離職了,但是之前我幫公司用的Instagram上面的照片都是我拍的,竟然把密碼改了,裡面有我的照片耶,而且當初我只是好心幫公司行銷,公司也沒有叫我做,現在我要怎麼辦? 我要怎麼把照片拿回來? 

我覺得應該來聊一下出資聘人

著作權中的出資聘人有以下幾種狀況:
(作者貼心小提示:專利不是這樣的!)

著作權是啥?

  •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
  • 著作權包括:

著作人格權: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就是活人才能創作,不要問我那法人呢?法人是指公司—是要氣昏我嗎?)

著作財產權指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 
(就是一個具體的權利,你可以想像那是一個實體的物品,你可以對它做上述的事情)

基本上,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名譽上的權益,人格是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則是保障著作人就他所創作的著作,所可以享受的財產上、經濟上的權利。

就是說,你創作完成就擁有著作人格權,專屬於你這個人,不能讓任何人拿走的。
但是你的著作財產權,可以釋放出來,用在其他用途上,可以把你的著作財產權授權給別人,讓他人拿去來販售給他人,作為經濟上的行為。但是著作人格權依然是你的,畢竟創作的人是你。
財產可以授權,人格不能授權,這樣夠白話了吧!

所以關於尖叫的朋友問題如下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歸屬有二個例外,
(1). 公司與員工間的受僱關係;
(2).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的情形。

公司(雇主)與受雇人之間的職務著作

著作權法第11條有以下規定:

第一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第三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白話的說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職務著作的規定:

第一項: 你拿人薪水完成的著作,員工應享有著作權,但是如果在領薪水的期間有約定的著作權是公司的,那就依照約定吧。

第二項: 如果拿人家薪水期間所創作的作品,假設沒有特別約定,也就是根據法規受僱人是著作人,公司依然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員工只有著作人格權,但是如果公司笨笨的竟然跟員工簽約說著作財產權是給員工,那我也是頭暈暈了啦!

第三項:公務員也可以是有創意的(恩~hen厲害)

作權法規定是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雇主(公司)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員工)是著作人(但是,如果有約定的話,會有公司約定是給員工嗎?!);

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是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也就是說,員工是著作人沒有錯,但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

不過,公司也可以很帥氣的用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豪邁!

 

公司出資聘人所完成的著作(委外契約的情形)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第一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第三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版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人所完成的著作:

第一項,除了第11條規定外,如果契約有約定,花錢是可以取得著作財產權der。

第二項,如果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是委外的創作人所享有。

第三項,阿如果花錢了,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是創作的那個委外的人或公司所享有,那麼花錢的公司不是潘仔嗎?單純促進經濟發展喔,當然花錢的可以【利用】那一份著作啦!

是不是很善良溫馴的一條法律阿。

作權法規定原則上還是以契約約定為主要優先考量,可以約定,到底是出資人還是受聘人是著作人;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是誰的時候,依照著作權法規定,以受聘人(真的花腦袋的那一個)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也可以約定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出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如果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形下,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受聘人(用腦袋的那個人),但是出資人可以「利用」出資完成的創作成果。

 

所以回到那位尖叫的朋友,因為你受雇在那家公司,就要看當初有沒有契約約定你到底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不管有沒有約定,你都擁有著作人格權der。可以去大聲地說,那些照片是老娘拍的,也不可以隨便給我亂改。即使我眼睛比較近,也不可以把我照片修的看開點。

還有啊! 關於您的積極與熱心相信前公司都有感受到,但是積極與熱心是你自己愛做的,你PO的照片是你自己拍的,還是任職在那家公司啊,領那老闆兒的薪水,所以著作財產權還是在老闆那,你還是擁有看開一點的著作人格權阿~~我親愛的捧油。放手你可以得到更多。

你這麼積極要拿回來是不是有甚麼不可告人的隱情????
(如果可以還是希望你看開一點眼睛真的靠太近了)

 

責任編輯:Le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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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成為刻板印象中的法律人,愛上智財是因為那是法律中最有希望的部分,每天最期待看到未來創新產品,專長幫客戶做專利商標佈局,最常說的一句話是我相信錢要花在刀口上,新創公司最重要的就是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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