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復仇者聯盟戲仿公仔,談漫威的授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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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下首週吸金6億美元票房紀錄的《復仇者聯盟 3:無限之戰》(AvengersInfinity War),相信不少漫威粉絲們都已經以新台幣支持這部集大成的史詩英雄片。

身為漫威十年集大成的出鞘之作,《復仇者聯盟 3:無限之戰》編劇作家 Christopher Markus 接受 Buzzfeed 採訪透露:「這會是一部超越你所想像的電影。」

洛杉磯Obvious Plant更是幽默到超乎想像,居然根據電影角色創作出「報仇者聯盟:無盡爭吵」(RevengersEndless Tussle)的系列公仔,點燃了影迷的搶購熱潮。

報仇者聯盟:綠巨人浩呆 〈Revengers:The Incredible Fella〉
By Obvious Plant

沒有槍、也不會說話的尋常浣熊 〈Revengers:Regular Raccoon〉
By Obvious Plant

 

 

 

 

 

 

 

 


報仇者聯盟:無盡爭吵」的系列公仔有趣歸有趣,其中有沒有法律上「戲謔仿作」問題存在?

嘲諷性作品通常都是根據原創改作,以戲謔揶揄的方式讓大家嘴角失守,但原創作者卻是笑不出來。讓我們從漫威的「戲謔仿作」公仔,一起來以兩則美國案例,來探討關於「戲謔仿作」合理使用的認定。

美國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114 S.Ct.1164 )案

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4年做出的結論:認為「戲謔仿作(Parody)」是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因為使用目的具營利性質,而構成侵害著作權,主要在該案中,原告「Oh,Pretty Woman 」這首歌的發行公司,同時也是著作權人。

被告則是知名饒舌合唱團2 Live Crew 的歌手,將「Oh,Pretty Woman 」改寫成「戲謔仿作」後,翻唱暢銷,這首歌非常有名,後來成為茱莉亞羅勃茲與李察基爾主演的「麻雀變鳳凰Pretty Woman」主題曲。

《麻雀變鳳凰Pretty Woman》
From IMDB

被告原先曾嘗試取得改作的授權,但被原告所拒絕,所以就直接使用,最後發行時,被告有註明是改作自Roy Orbison 與William Dees所寫的「Oh,Pretty Woman」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一致的意見  判定被告的改作行為構成「合理使用」

被告的「戲謔仿作」具「轉換價值(transformative value)」,亦即在原著作的光環下,發揮了極高的創作性,應該與一般對於原著作的評論或批評等合理使用等價齊觀;對於所利用著作的性質,法院認為被告所利用者,必然是著名的原著作,否則就沒有「戲謔仿作」的價值。

至於所利用著作的質量與新著作的質量,法院認為被告所作大量且重要部分之使用,是「戲謔仿作」所必要的,並未超過合理範圍。

最後法院特別強調:由於原著作的著作權人幾乎不可能授權他人作成「戲謔仿作」,而「戲謔仿作」與原著作又分屬完全不同性質,關於利用的結果對著作價值及潛在市場的影響方面,更是微乎其微,有時反而會有助於原著作之知名度。(註一)

Nike, Inc. v. Just Did It Enterprises,6 F 3d 1225,1227(7th Cir. 1993)案

Just Did It Enterprises(被告)被指控設計與販售Nike(原告)商標的服飾,被原告提起商標侵權的訴訟。

地方法院認定被告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被告不服上訴至第七巡迴法院,巡迴法院則以「當一個產業聞名於全球時,亦必須容忍一部份的揶揄、嘲弄」為由,推翻地院原審見解。(註二)

就戲仿公仔的合理使用,在捍衛復仇者聯盟美好形象的漫威公司,以及Obvious Plants自由表達的基本權保護的雙方角力下,究竟會不會掀起一波侵權巨浪,讓我們姑且繼續看下去。


漫威(Marvel)是如何捍衛超級英雄的角色權利呢?

美國漫畫的智慧財產權通常以兩個主要法源:《著作權法》《商標法》來維護創作者的權利。

《著作權法》可以保護漫畫的故事走線、漫畫角色以及圖像元素,賦予漫畫作者權力行使利用、改作、授權自己的創作。

《商標法》則可以透過平面與立體的商標,維護漫畫作品名稱、角色姓名、肖像,甚至故事情節中具有想徵意義的標誌,譬如最近蝙蝠俠裡的「高譚市」就在台灣掀起商標戰爭。因此,商標也是漫威從販售角色周邊商品中,至關重要的獲利環節。

超級英雄背後的幕後英雄:談「授權的藝術」

作為漫威英雄的幕後英雄(繞口令),Marvel利用超級英雄充滿號召力的角色魅力,透過「授權協議」的簽訂來釐清雙方(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英雄公仔的製作,便是將英雄角色具體化的一步。

1970年末到1990年初,Maevel的授權策略將英雄角色不僅躍然漫畫圖紙上,更是在電視、電影、電玩遊戲各個領域大放異彩,直到今天,漫威旗下英雄角色的商品化更是沒有極限:舉凡公仔玩具、香水、服裝等都是漫威IP的守備範圍。

儘管Marvel在角色授權中取得可觀的利益,19968月更創立了〈Marvel Studios〉,希望將超級英雄的威力全面到推展電影票房中,以媒體影視的影響力帶動粉絲對超級英雄角色的黏著度。

即使李安執導的《綠巨人浩克》評價及票房都未盡理想,但透過浩克的周邊商品「綠巨人之手」玩具的授權金就高達一億美元的價值 — — 就是個通過靈活運用授權策略,將角色商業價值極大化的例子。

註一:判決引用自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

註二:判決引用自Nike, Inc. v. Just Did It Enterprises,6 F 3d 1225,1227(7th Cir.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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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奉開放與分享的哲學,持續關注IP Law/Fashion Law/LegalTech/Startups 領域,期許自己成爲不一樣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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