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捷運松江南京的四平街商圈,隱身於周邊林立的金融大廈,創造出了有別於繁忙電腦與電話鈴聲,充滿活潑生命力與美食的天地,同時也餵飽了周邊忙碌的上班族。不僅有物美價廉的便當、小店,也有販售生活用品的傳統店家!
有名的金仙蝦捲飯在這裡也有開喔!
但是B邊吃著吃著,卻在從桌上的小配件中想起一件事。
經營餐飲生意的店家,除了少數以當日食材與主廚創意為主的餐廳,,在好吃的食物外必不可少的就是「菜單」。
但是菜單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呢?畢竟菜單也是店家用文字所表現出來的作品啊?
要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就要回到當年的美國。在1991年的美國,在那網際網路還不普及的年代,大家要查詢某一家店或某個人的電話,只有兩種方法。
1.打電話給查號台 2.翻開厚重的電話簿
因此,電話簿就成為家家戶戶必備的產品,因而,電話簿上面也會開放商家購買廣告欄位。
1991年,Feist vs Rural telephone.這件案子就發生在這個時候,Rural(下稱鄉村公司)是一家電信公司,負責美國堪薩斯州(編按:就是綠野仙蹤的堪薩斯州)西北地區的業務。而Feist(下稱費斯特公司)則是在堪薩斯負責更大地域的出版公司—尤其也出版電話簿。在其他11個地區,費斯特都取得了這些地區的電話簿授權印刷,唯獨在鄉村公司負責的區域,鄉村公司拒絕提供授權。但是,在鄉村公司拒絕授權後,費斯特依然「偷偷的將鄉村公司的電話簿抄錄進自己的電話簿」中出版。又但是,鄉村公司採用了當時非常常見的做法,在電話簿中放入一些虛構的電話號碼,藉此抓捕抄襲者—當然費斯特公司就被抓到了,一狀告上法院。
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從地方法院來到聯邦最高法院。終於,在最高法院確認了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則—「最低原創性原則」
什麼意思呢?雖然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只要具備原創性、由作者創就,且有一定媒介而傳遞人類精神力,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然而「原創性」卻是有更深的涵義。所謂原創,並不是只要是你自己的想法或精神而獨創就可以了,還要有「一絲創作的火花」( creative spark ) 才可以。也就是說,並非是你揮汗創作出來的作品,就可以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所謂揮汗創作,就是指美國在此判決前採用的揮汗理論(sweat of the brow)—只要你有付出勞動力,你就可以獲得相應的權利。(編按:這些理論都非常的具象化呢,在台灣的話能匹配的話,有一句話叫做「如同寫在額頭」一樣,用來表示重大的瑕疵,讀者可以查詢看看。)
採用此理論之後,這個案例也就迎刃而且了。最高法院認為,將電話簿的資訊從A排到Z(相當於用筆畫數編排)這樣的編排方法不足以滿足創作火花的門檻。因也此,鄉村公司的電話簿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判決費斯特公司勝訴。而這個判決,也大大影響了其他領域與往後的判決認定,最重要的例如:資料庫產業。當時的人們認為這樣的判決,會影響大家努力搜集資訊的動機,但事實證明,資料庫產業依然屹立不搖。
看到這裡,我們一開始的問題—菜單是否有著作權?大家也就可以得到解答了。純粹的將菜名以普通人都能夠想到的方法排列出來,是不具著作權保護的價值的。但是,從這件事情的反面思考,只要你有一絲創作的火花,例如你在你的菜單上,加入屬於自己的字體編排,或者從菜單的設計上加入美編。就可以讓整份菜單滿足最低原創原則的要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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