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不是我生產的,我也有責任?從浪凡案談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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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上游布商販售Lanvin手繪圖的布料 — —  iROO將此製作服裝銷售。
著作人: Lanvin 爰提告維護其權益。

新聞:涉盜用法國Lanvin塗鴉!擁79店面台灣精品服飾被法辦


一、布商可能的法律責任:

  1. 服裝的版型/造型等於著作權保護上雖然有爭議,但服裝上的圖案也屬於美術著作,而受到著作權保護,這倒是各家很一致的見解。
  2. 因此,Lanvin浪凡以設計師本人及國內名人的頭像所為的手繪圖,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也不會因為使用於服裝上而有不同。
  3. 布商擅自將此著作權保護的圖案使用於布樣,並予以生產販售,是擅自重製及散布,而有我國著作權法91、91-1等刑事責任。且圖樣高度相似,且布商是直接製作者,較難抗辯其沒有故意。
  4. 刑事責任構成的情形下,同樣地門檻更低的著作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通常會跟著成立。
  5. 這類布料侵權的案例過往也有,不過以前多是著重在花紋的借用,而涉及商標法違反,像是LV的logo圖案就有被侵權的案例(參考:仿LV商標製「布」遭逮! 賣迪化街拼布店。

二、iROO可能的法律責任:

  1. 由於該圖案的違法重製行為是布商所為,iROO使用該違法重製物的問題主要在於侵害到著作人的散布權。(散布權算是和重製權補充的一個權利)
  2. 而關於散布權的侵害,其刑事責任在著作權法91-1第二項,其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明知」侵權重製物,而仍然予以散布(ex.販售)。以本件而言,如果iROO可以舉證抗辯其是善意相信上游布商是合法創作(ex.布商有提出不侵權擔保),而檢察官沒有更積極的事證證明iROO是明知/故意的話(ex.發現有往來信件提到根本是iROO提供圖案要布商製作),iROO這部份刑事責任風險相對是較低的。
  3. 但民事責任部分,如同先前討論的,所謂「查證義務」在實務界愈受重視:也就是說,行為人要主張沒有侵權的故意過失,就要說服法檢其在事前已經盡了「查證義務」,善意信任這個產品是沒有問題的…。因此,若商家本身疏未注意、未查證此係不合法產品而予以販賣時,就可能被認定具有過失,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注意義務程度也是浮動的,且特別會因為被侵害著作的知名度等而有不同(愈知名表示業界愈應該知道),值得注意。
  4. 這裡沒有所謂「著作權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iROO無法為此主張,原因在於此係侵害著作權之違法重製物。而所謂耗盡原則的前提是在於使用「合法重製物」。

是說,近年來在IP領域,這類著作權及商標的案件愈來愈多,可見國際品牌對於台灣市場的重視(消費力的重視?),以及積極維權的態度,都會給予本土企業一定的壓力,希望各家企業千萬不要疏忽了產品產銷背後暗藏的法律風險,以免後續肇生爭議時,反而需要耗費更多成本進行處理。

以上是就報導內容所進行的分析假設。

服裝業界好競爭啊~適者生存達爾文啊啊啊

 

原文刊載自法律兵工廠,感謝陳全正律師授權轉載。

責任編輯:陳詠心 Vivia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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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全正律師,法律兵工廠的內容並不設限,但會將重心聚焦在文創、新創、時尚設計等產業的時事及法律議題分析及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