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所拍攝的照片,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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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拍攝的目的及對象有很多種,單純一些的有,「素材照、動物照、風景照」…等等,可能是基於自身的興趣愛好,並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是「宣傳照」,就會有工作性質的出現,也就是攝影師是提供服務的一方,拍攝照片或錄製影片以賺取酬勞,但產出的成品到底是由誰取得權利?所以最終的著作權歸屬便顯得十分重要,絕對不能輕忽。
首先要確認的,是攝影師在拍(創)照(作)時,是屬於「自為創作」、或是「僱傭關係」、或是「委託創作」,為免佔篇幅,這裡先討論「委託創作」(以攝影師的立場是「受託創作」)。
•「委託創作」的關係
一服裝公司委託一位獨立攝影師為其公司旗下的模特兒拍攝一系列的服裝照。
「服裝公司」-委託人(方)/業主
「攝影師」-受託人(方)/創作者
「服裝照」-受著作權保護的「攝影著作」
著作權法有關「委託創作」之著作權歸屬
一、 有合約約定著作權歸屬
有合約約定者,從合約約定,例如:
1.約定:創作者可享有此「著作」的「著作人格權」,業主則享有此「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此種約定,未來業主(委託人)可任意再利用這個「著作」。
但因「著作人格權」為創作者享有,所以創作者有權行使其有關「著作人格權」的權利,例如創作者可有權要求「表示姓名」(在著作上列示是誰創作的作品/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
2.約定:雙方約定,創作者創作完成後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業主所享有,此為俗稱的「買斷/或賣斷」,對於業主方較有利。
未來業主對於著作的再利用就比較能隨心所欲,但相對而言,取得成本可能會比較高
二、 無合約約定著作權歸屬
在沒有合約約定著作權歸誰享有的情況下,此「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創作者」享有→但委託者(業主)可利用此「著作」。
此所稱的「利用」,是指當時雙方約定的「利用」方式,例如當初雙方約定此拍攝完成照片(即著作)是用在特定書籍的封面,未來委託者僅得將此照片依約定用在該特定書籍的封面,其它未約定的,推定為「未授權」,所以委託方就不能自行再做其它利用,例如委託方如果將此照片另外印製成卡片,就有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結論
在「委託創作」的關係中:
一、 若雙方未簽訂有關「著作權歸屬」的合約,其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均歸創作者享有,看起來反而是對創作者較有利。
二、 相對而言,業主方在進行「委託創作」前,也應該特別注意這個部份,如就「著作權歸屬」進行合約訂定及簽署,對業主方顯然較有保障。
三、 業主與受託方不應該是對立關係,只要委託前,雙方就彼此的立場及所需達成一致的共識,爭議及紛爭就會減少;再者,較佳的情況還是建議雙方之間有一份委託創作合約的簽定,這樣一方面可以讓雙方的共識更為明確,另一方面萬一將來有發生爭議,也就有一份可以做為協商的基礎。
責任編輯:KrisPNG
(本文授權轉載自 詹豐隆/詹詹,原文刊登於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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