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申請人能商請商標嗎?為了使用資料而成立的公司屬於已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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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神秘塗鴉藝術家Banksy,在藝術界絕對是跳脫世俗的代表,不是指他的畫作是超越百倍的畢卡索,而是他所帶起的風潮,濃厚的諷刺意味加上顛覆性的藝術表達方式,早已席捲了社會上的各個角落。但這位傳奇性人物,近期卻被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絆了一跤,其將作品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本來已經獲准註冊,但之後第三人提出異議,雙方對簿公堂,纏訟兩年終告敗訴,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作品被使用在他人的產品上,究竟是發生什麼事?

Banksy著名的作品之一「擲花者」,表達意象得理解為,一位在社會運動中較為激進的狂熱分子,預備將手中的汽油彈投擲出去的模樣,但Banksy一直都是反戰的人士,故將圖像中的「汽油彈」化為「一束花」,明確傳達世界和平、反對戰爭的思想,要說這幅畫是他的招牌作品之一,絕對是當之無愧。

Photo By:Todd Huffman from Phoenix, AZ 

Banksy的團隊在2014年以「擲花者」及其他塗鴉創作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不久後獲准註冊。但在後來,英國某禮卡製作公司跳出來提出反對,認為其並沒有真正使用於「行銷目的」的商標用途,進而雙方進入訴訟的攻防戰。

怎麼樣才是適格的申請人?

商標遞交申請時,最為重要的肯定是「商標態樣」、「指定項目」及「申請人(未來的商標權人)」。這件案子的申請人為Banksy本人,為一自然人,在其他申請相關文件備齊且無誤的狀況下,當然是一個符合程序規範的有效申請案。但,Banksy從他一開始出現在藝術界中,便一直是個匿名者,連他工作室的隊友們說不定都不知道他的本名。此時就出現了第一個致命的弱點→申請人到底是誰!

歐盟商標法Article 2(1)(b) EUTMR規定,需有明確之申請人姓名(公司名稱)才得以申請註冊,但Banksy始終都不願意透漏自己的真實姓名,畢竟其藝術作品的畫布經常是他人的私有財產上、公共的圍牆上或是大眾運輸工具上,算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爭議性藝術家,為此連在自己的國家都遭通緝過,不願意透漏真實身分也是情有可原。

也正因為上述原因,該禮卡製作公司便抓住這個漏洞,申請其他Banksy的作品為商標為己用,亦主張「擲花者」等作品未有適格之商標權人,且未經實際使用,應不具主張商標權之權利。

著作權之保護

看到這邊可能有些人會有疑問,那匿名藝術家的作品,究竟有無受著作權的保護呢?這邊先說明,歐盟的官方判決僅是認定Banksy註冊商標但沒有使用的行為,屬惡意與否,至於著作權的保護與否,對於判決結果都不會有影響,故不需在判決中認定這件事。

正因為在實際判決上並沒有明確的認定著作權是否予以保護,所以有各種各樣不同的論點出現,筆者在這邊簡述兩個爭點,並給予一些自己的評價。

1. 對於著作權的保障,歐盟官方雖然沒有做認定,但可以從近期的其他判決得到暗示,客觀上著作人格權的保障是肯定的,惟於英國至於塗鴉是否為犯罪行為,仍有待商榷,因是未經財產所有人的明確許可而進行的,故此類作品可能不會有著作權之保護(或即認為該著作權已贈予該財產所有人);此外, 塗鴉作品通常為放置在公共場所供所有人查看和拍照,這也可能導致無法享有著作財產權 。

2.  Banksy一直以來只要是「非基於營利目的」,都非常歡迎公眾自由使用其作品。這邊就衍生另一個問題,提起訴訟的某英國禮卡製作公司,有將「擲花者」等著名作品以外的Banksy創作,申請商標做為己用之狀況,這樣絕對牴觸「非基於營利目的」之定義,如主張著作權得予以保護,是否案情會來個大翻轉呢?

歐盟官方,在後續部分應該會針對這件較為特殊的案例,做一個明確的說明,以認定Banksy是否享有著作權,筆者在這邊僅做個人觀點的描述,不是官方指未來一定會跟著這些爭點為最終決定。

訴訟的始末

接下來,我們開始進入訴訟程序,依照實務上的操作,兩方不外乎針對使用資料的部分相互作答辯,糾纏了兩年,直到Banksy做出了一段錯誤的發言,也就是最後一個致命的弱點→宣布開設店面

此舉不是指不能開設店面,而是他向大眾說明,開設網路店面以及實體店面是為了應付這次訴訟。商標之使用不外乎就是要具有「行銷之目的」,這邊就以「廢止」的狀況為例(此案的程序應以此為例最為恰當),只要商標權人再被提起廢止日前三年,無法提出使用資料佐證其有實際使用該商標於指定項目上,其商標權即撤銷註冊,當中又規定,如商標權人在廢止人提起廢止前,知悉有遭廢止之情事,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商標雖有使用之事實仍應予以廢止。

即Banksy在訴訟期間,口出這番狂言,間接承認其先前確實並無有利的證據資料,足以證明祇有實際使用商標之情事,並選擇於當時成立公司,是為了訴訟需要而成立的。本來或許有機會得以主張權利,這下可好,這番言論無疑成為壓垮自己的最後一根稻草,本案正式宣告”回天乏術”

結論

由此可鑑,如以藝術作品申請商標,牽涉的範圍不僅止於商標法,亦可能須審視「社會秩序維護法(塗鴉於公共場合或私人財產上)」及「著作權法」,又因個案之差異基於相同的審查標準外,應給予不同之保護機制,就個案具體事實涵攝於各種判斷因素時,因事實及證據樣態差異,於個案中調查審認結果當然需有所差別對待。

CoverPhotoCredit:CC0

責任編輯:Kris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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