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當Vtuber就上手,Vtuber直播活動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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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uber的法律概念

擬youtuber,virtual youtuber,又簡稱Vtuber,是一種發跡於日本的新型直播演藝型態,中之人(也就是直播主本人)通過相關技術將自己的聲音、肢體動作和面部表情投射對映到虛擬形象(又稱為「皮」)之上,藉此提供娛樂表演並與觀眾互動,這種虛實的結合提供大眾相當新鮮的觀感體驗,從這個技術被成熟運用於直播活動開始,不到10年的期間,Vtuber便已成為了相當知名且熱門的演藝型態。

更重要的是,Vtuber類型的演藝活動,對於中之人而言,意味著無須直接暴露於鎂光燈之下,相較傳統的直播主有了更多的隱私空間,實屬提供了重視隱私卻對直播行業有興趣的的人一個選擇,對於部分企業品牌、甚至是既存的IP而言,也能依據其形象或是行銷目的,打造最合適的虛擬人物形象,對企業的發展增添了新的可能性,目前在台灣,也已經有多位知名的Vtuber在檯面上活動,其商業潛力可見一斑,然而如此新穎的演藝型態,自然會有其獨特的法律問題需要留意。

Vtuber依據起源地日本的分類,大致上可分為「個人勢」、「企業勢」兩種,前者顧名思義,是指以個人為名義進行活動之獨立Vtuber,後者則是與公司之間存有一定合作關係,透過公司資源,在遵循公司規定、配合公司行程的前提下進行活動之Vtuber。

Vtuber示意圖

Vtuber示意圖


個人勢Vtuber

如果是個人勢Vtuber,首先必須注意的是虛擬形象之權利歸屬,目前常見的虛擬形象,也就是俗稱的「皮」,多為動漫卡通角色的美術圖像,屬於美術著作,除非中之人本身就有繪畫專長而能夠自行創作,否則虛擬形象的外型、設定等,通常會委由繪師來進行創作,這個時候,如何在委託繪製契約當中確保權益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我們先來看看著作權法第12條:

「(第一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從這個條文可知,如果在委託繪製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話,角色美術圖像的著作權,無論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法將歸屬於受聘人,也就是繪師,然而如此一來將對出資方帶來諸多不便之處,出資方如果日後想要對角色形象,如外型、髮型、服裝等做調整,甚至是聲名大噪之後發售相關的周邊商品,原則上都要經過身為著作權人的繪師同意才能進行,否則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建議可以於繪製委託契約中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都歸屬於我方,這樣比較有利於之後直播活動的進行。

另外,Vtuber與傳統直播主相同,在直播過程中時常需要展現自己的才藝,時常會有需要使用到他人之圖像、音樂等素材的情形,以下列舉幾個常見的情形。

1.背景音樂及背景圖片:

Vtuber在與觀眾互動聊天時,時常會在聊天的同時撥放背景音樂(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展示背景圖片(美術著作),如此行為已經構成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傳輸行為[1]、同時也構成美術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沒有先取得授權,可能有著作權侵權之虞。

2.實況電子遊戲:

Vtuber也時常扮演遊戲實況主,然而電子遊戲大多包含美術著作、音樂著作等著作,如果未經著作權人(通常是遊戲公司)同意就擅自直播,確實有構成侵權之虞。但實況主對於遊戲公司而言,時常有幫忙增加遊戲人氣及討論度之效,兩者其實有互利共生之關係,且如果遊戲公司對於所有實況主都要主張權利的話,不但可能對大眾帶來負面的觀感,主張權利的成本也相當高,所以往往不會選擇採取法律行動,即便如此,還是建議在實況遊戲之前查詢一下遊戲公司有沒有設立相關的規範,以確保不會產生日後的糾紛,如大名鼎鼎的任天堂就有在官方網站發布利用著作物時的一些規範[2]

3.直播唱歌:

除非是演唱自己原創的歌曲,否則歌曲屬於音樂著作,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擅自在直播中演唱的話,可能會有侵權之虞。對於詞曲創作者而言,如果對於每一個演唱行為都要親自處理授權事務,或是對於每一個未經授權的演唱行為都要親自主張權利的話,顯然會有成本過高的問題,所以對於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行為,目前有許多著作權人會委由MÜST等集體管理團體來代為處理授權事宜,目前也有部分網路平台已經和音樂著作的集體管理團體MÜST取得公開傳輸授權[3],所以在直播演唱之前,不妨先確認一下自己直播的平台是否曾向集管團體取得相關授權,以及想要演唱的歌曲是否有在該集管團體的管理清單當中。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聲伴唱版的音訊是獨立於音樂著作之外的錄音著作,必須另外取得授權,打算於直播中使用的話務必要多加注意,至於錄音著作的授權就必須向著作權人(大多是伴唱帶公司或唱片公司)個別洽詢了!

除了即時直播之外,部分平台還有將直播紀錄保存或可隨時回放的功能,於此情形,除了上面提到著作權之外,還會另外涉及音樂著作以及錄音著作的重製權,這點也要特別注意。


企業勢的Vtuber

再來看看企業勢的Vtuber,由於企業勢Vtuber從屬於特定公司的旗下,所以對於像是所使用的虛擬形象角色、直播活動所使用的音樂、圖片等各種素材,通常都是由公司來處理授權問題,Vtuber只需要專注於直播活動就好,這部分相對而言會比個人勢Vtuber來的單純,當然,公司方就必須要注意到前面所提到的素材授權問題。

通常企業勢的Vtuber會與公司簽訂一個勞務契約,雖然契約的內容根據雙方需求可以有千百種,但大部分仍可歸類為經紀契約、僱傭契約這兩大類型,而Vtuber在直播過程中完成的創作,其權利歸屬就會因契約類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結果。

Vtuber在直播時唱歌屬於表演、某些聊天內容可能屬於語文著作、甚至還有繪畫實力高超的Vtuber直接直播繪畫的完整過程,這則屬於美術著作,雙方在簽約時,務必要確認釐清著作權歸屬的相關約定,否則日後在使用上都可能會產生糾紛,如果雙方並未在契約中特別約定的話,權利歸屬將依著作權法來認定:

 

1.雙方是僱傭契約的情形

著作權法第11條,直播中創作活動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公司,著作人則為Vtuber,此時,Vtuber即使於日後終止與公司的勞務契約,這些著作也不能任意使用。

2.雙方是經紀契約情形

著作權法第12條,直播中創作活動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均為Vtuber,但是公司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利用,此時,公司與Vtuber終止契約後,不僅於想要繼續利用這些著作時必須得到Vtuber的同意,甚至連想要將這些著作利用於商業行為的擴張,也必須要先向Vtuber進行確認。

 

小結

一份好的契約可以讓人高枕無憂,一份壞的契約則會讓人惶惶終日,除了簽約時明確確認特定條款、文句真實的意義之外,如果契約內容中有不確定的地方,也可以選擇向專業人士諮詢尋求意見,最大程度地確保自身權利,讓雙方都可以將全部的精力放在如何經營以及演繹Vtuber之上。

註解:

[1] 即時直播唱歌也可能構成重製行為,但也有見解認為此是僅構成暫時性重製行為。

[2] 網址:https://www.nintendo.co.jp/networkservice_guideline/ja/index.html

[3] 來源為智財局網站: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71-859087-00c40-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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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活潑開放,希望能讓法律看起來親民一點的專欄作家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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