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重重,電商販賣化粧品你不可不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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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接續上週的上篇,在這篇中,我們要來具體地看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三條以及第五條的判斷標準為何。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認定準則第三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 認定準則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 FDA企字第1119040039號函

「兒童無氟漱口水安全可吞」化粧品訴求「安全可吞」部分,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食品混淆,該宣稱已逾越本法第3條化粧品之定義、種類及範圍,涉及違反認定準則第3條規定。」

說明:化粧品的一大特徵是「施於人體外部」,本案的業者或許只是想要透過安全可吞的用詞來表示漱口水對人體無害,不必擔心誤吞,但既然特別表示「可吞」,那就會有超出化粧品定義範圍而違反相關法規的疑慮。

  • FDA企字第1109047407號函

「XX精華保養品」產品因缺乏前開完整之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丶說明書)等完整之產品詳細資料,其屬性尚無法判定。因產品含多種植物來源成分,是否涉及中藥品管理,建請洽衛生福利部中藥司;倘不以中藥品管理,而係為用於人體肌膚之化粧水產品,且符合化粧品之定義範圍者,得以化粧品管理;旨揭產品以化粧品管理,其所含成分Chamomile ET 1.5%已超出化粧品之限量規定;另宣稱「能防禦外來細菌無法入侵、讓深層不良微生物慢慢消失」詞句,則已逾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仍請貴局依完整產品資訊及查證結果,逕依權責認定之。」

說明:本案的精華保養品不僅有成分超出化粧品限量的規定,廣告提到防禦細菌入侵、不良微生物消失等,也已經超出「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這些功效,可能有超出化粧品定義範圍而違反相關法規的疑慮。


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

  • 產品:XX牌洗髮露

違規的廣告用詞:「活化毛囊黑色素細胞95%、激活毛囊黑色素增生97%、30天新生黑髮」

說明:像是活化毛囊、激活毛囊、新生黑髮這種用詞,已經屬於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的範疇。

  • 產品:XX牌保濕潤膚乳液

違規的廣告用詞:「…增加皮膚膠原…鎮定、改善粉刺祛痘…減少皮膚曬傷後脫皮…增強膠原蛋白…淡斑…促進皮膚內膠原蛋白的合成…抗氧化預防紫外線對皮膚造成的傷害…受損肌膚適用…修復受損…被譽為『百靈藥』…曬後受損肌膚適用…鎮定,修護灼傷和曬傷的肌膚…」

說明:「促進皮膚內膠原蛋白合成」、「鎮定」、「抗氧化預防紫外線對皮膚造成的傷害」等詞句,已經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的意義。

關於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的詞句,可以參考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中的附件。[1]


涉及虛偽誇大

  • 產品:XX牌基底油、複方按摩油、胸部按摩油、敏感除乾按摩油、孕期按摩油等

違規的廣告用詞:「缺陷膚質的隱形守護神…體質不好的女性…膚質不良族…體質不好,膚質不良是長期的不健康習慣所致…中醫常稱為體內濕氣重或是氣血不足…月見草油也是你必須善用的香草魔法…(月見草油)改善膚質第一…適合…過敏膚質…(甜杏仁油)抗氧化第一

  • 產品:XX牌護手霜

違規的廣告用詞:「歐洲有機認證…維生素E具有抗氧化作用…有機…大麻油中所含的伽馬亞麻酸對皮膚和免疫系統有好處…大麻素能保護神經細胞並具有抗炎作用…免疫力…大麻種子含20%純優質蛋白質,其中60%的由Edestin蛋白質組成…40%的以白蛋白的形式存在…分子結構與人類蛋白質非常易被迅速吸收,並很容易轉化為免疫球蛋白,並提升免疫力…大麻油特別適用於…泛紅的皮膚,並且協助排毒…(綠色亞洲系列、綠茶系列)易長黑頭粉刺…(阿爾卑斯雪絨花美白系列、玫瑰花園高校護理系列、玻尿酸系列)萎縮性皮膚…鬆弛,無組織張力,臉頰下垂…色素沉店…(綠色亞洲系列、綠茶系列)痘痘肌膚…血液循環不暢…多粉刺、膿皰、產生炎症…」

  • 產品:舒壓放鬆植萃按摩油、香草滋養護手霜、輕盈緊實植萃按摩油

違規的廣告用詞:「…有效消炎修復肌膚,鎮靜紅疹、曬傷或昆蟲咬傷…可舒緩、鎮靜曬傷處…」

  • 說明:誇大的認定其實比較主觀,但其實也可看出,所謂的誇大廣告用詞,其實時常幾乎已經達到涉及身體機能改變甚至是醫療效能的程度,例如前面幾則案例產品廣告提到的「抗氧化」、「轉換為免疫蛋白」、「協助排毒」、「消炎」、「鎮靜曬傷」等。

涉及醫療效能宣傳

  • 產品:XX牌水晶石

違規的廣告用詞:「…微創止血…塗抹於肌膚…可遏止讓身體產生異味的細菌生成…抑菌…可幫助止血…可收斂發炎處,加速癒合…」

  • FDA企字第1099011052號函

「倘原廠宣稱『BIOEQUA脈衝冷離子拉皮機』產品之功能用途包含以離子能量用於皮膚緊實、緊緻拉提、恢復膠原彈力、使皮膚恢復、重組、新生…等功能,已涉及醫療效能」

  • FDA企字第1099016346號函

旨揭產品廣告內容述及「…利用土肉桂中肉桂醛和肉桂酸…消炎…」云云,…所列「消炎」等詞句依同準則第5條第1款規定,表述內容涉及「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 FDA企字第1090013462號函

影片透過 OOO 傳播,述及「…OOO 痘痘貼…我長大痘痘要處理的時候也是像影片說的一樣外出我會把它貼起來後…盡量讓痘痘的周圍保持乾淨無塵的狀態,這樣痘痘也才會快快好喔…」等語,並連結護 OOO 官網 (網址 :OOO)…構成「藥物廣告」 範疇…

  • FDA企字第1089047146號函

旨揭影片利用網路(OOO)傳播,並於拍攝產品罐身時明確揭示品名「OOO噴劑」及「外用消炎鎮痛噴劑」等內容,足使民眾知悉該產品之醫療效能,並達招徠銷售之目的,故屬…「藥物廣告」範疇。

  • 說明:醫療效能其實就是涉及如「恢復」、「重組」、「癒合」等治療身體損傷之功效,詳細的部分可以參考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中的附件。

小結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認定準則只是行政機關的一個判斷依據,所以行政機關也不見得會將「這個廣告涉犯什麼樣的違規型態」分得很仔細,只要化粧品廣告經認定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行政機關就是可以進行裁罰,所以我們才能在很多看起來涉及醫療效能或是改變身體結構的案例中,行政機關直接以「涉及誇大」為理由進行裁處。

所以,最穩健的最法還是在撰寫廣告文案時,一一確保廣告用詞並未落入認定準則的範圍當中,如此必定多少有些不便,也會增加製作廣告的成本,但事前多花些心力做好準備,也總比之後被裁罰來的好。

[1]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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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活潑開放,希望能讓法律看起來親民一點的專欄作家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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