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姓名商標權保護難,屠呦呦商標又被搶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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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是誰?這個問題估計很多人回答不上來。

 

但諾貝爾獎公布之後,你要問屠呦呦是誰,每個會說話的人應該都可以絮叨兩句,如中國的第一個獲得諾貝爾獎的女科學家;中國獲諾貝爾獎的“三無科學家”;青蒿素的第一發明人等數不勝數!(其他報導可參閱:《屠呦呦的青蒿素獲得諾貝爾獎,但在專利卻一錯》

 

在如此盛譽的情況下,作為商標(智慧財產權)觀察者的筆者自然也就十分關注屠奶奶的名字是否已經被搶先註冊為商標了。說實話,我心裡還是抱有希望的(心裡再想,誰會註冊這麼一個偏僻的名字呢,應該沒有人搶註吧!)。

 

至於為什麼會關注到有沒有被搶註商標,可能是近年來,諸多名人名字被搶註的緣由吧!如前段時間的寧澤濤,蘇炳添,以前的姚明,易建聯等等。筆者也揭露過很多次!如下寧澤濤商標被搶註就是筆者最早爆料的

寧澤濤第25類商標通過審查就要公告了,寧澤濤該怎麼辦?

懷著安靜的心情查詢商標資料庫,得出的結果卻令我大失所望!果然再偏僻的字詞也逃脫不了搶註者的心機!你們連屠呦呦都不放過,太過分了。 屠呦呦商標又被搶註了!屠呦呦商標又被搶註了!!屠呦呦商標又被搶註了!!!(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請看下面兩張圖片

屠呦呦1

 

第5類藥品類商標被搶註,申請時間為2012年1月9日(已隱藏申請人信息)

 

屠呦呦2

 

第9類商標被搶註,申請時間為2012年6月6日(已隱藏申請人信息)

 

時間倒流,我們看看2012年前後發生了什麼,能引起搶註者的注意呢?根據百度百科查詢:在2011年9月,青蒿素研究成果獲拉斯克臨床醫學獎。獲獎理由是“因為發現青蒿素—一種用於治療瘧疾的藥物,挽救了全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數百萬人的生命”。此獎亦被譽為諾貝爾獎“風向標”。

 

就是在這個時間,被人注意到了。然後在第5類藥品類別以及在第9類眼鏡等類別申請商標。

 

可能有人要說,就3個漢字,有可能是人家創意後,自然註冊呢,不一定是故意搶註。當然,也不是沒有這種可能。只是,一方面從時間來看,很巧合,另一方面從字的含義來看,如果只是註冊“呦呦”,那麼我完全可以理解,但加了一個姓—“屠呦呦”的話,巧合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太多。

 

根據商標資料庫查詢結果看,現在兩個商標均已經註冊成功。有人問有沒有辦法去撤銷掉這兩個註冊商標呢?

 

辦法還是有的,簡單看下法律的約束條款吧。具體操作方式暫且不細談!

中國《商標法》

  •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 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 經調查核實後,核准註冊不服的,根據:第三十五條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假定屠呦呦相關權利人申請無效該商標,該註冊商標在依法無效宣告公告之前,商標註冊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註冊商標,受中國《商標法》保護。

 

但同時也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說,如果成功無效宣告,那麼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為何要搶註這樣的商標呢?實在想不通!筆者只是覺得,連屠呦呦這樣的名字都能被搶註商標,名人姓名商標權的保護還真的是一道難題啊!

 

反思之處:

一、對用名人姓名(對姓名商標權)搶註商標現象,法律還應該加以規範和明確。

 

二、不管是體育娛樂名人,還是其他方面的名人,如科學界(屠呦呦),文化界(莫言)名人,都應該引起足夠的保護意識。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包括命名權、使用權和改名權。

 

三、名人在主張自己權利前,應當做好一些諸如備案、先行註冊商標這樣的保護措施,你有保護的前提,才有提起權利的依據。以防止他人盜用姓名權等,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謀求不正當利益。

 

三、對於已經被搶註的姓名商標,應該依法經行無效,撤銷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護。要主動出擊,不要等到侵權發生後,才被動應戰!

 

(本文轉載自 中國標局網,智由博集經原作者-高錦榮授權,馬克思編輯,原文在此
(註:作者高錦榮現為萬文知識產權員工,商標(知識產權)觀察員,狂熱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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