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團隊對商模適法性,一開始就得略懂」專訪呼叫小黃創辦人周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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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圖左二為周立瑋創辦人,圖右三為吳秉儒創辦人)

 

常有人開玩笑(其實是很認真的)說:「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產、銷、人、發、財,沒有法。『法律』這件事,在草創時期,除了公司成立時需要碰到的一些公司登記、營業登記與勞健保等法規外,我想幾乎不會有人特別去理它。就更遑論真正去了解與懂它了!

 

然而,新創之所以為新創,正因為有著創新的技術或商業模式。但往往也因為這個『創新』,讓它於現行法規之下無所適從。簡言之,當新創企業初露光芒之後,隨之而來的除了抄襲問題,就屬『適法性』的問題是最嚴苛的挑戰。

 

從去年八月數字科技旗下的「8591 寶物交易網」被質疑發行虛擬貨幣,供民眾以「先儲值、後扣款」方式進行遊戲點數或虛擬寶物的交易,董事長廖世芳、總經理吳聰賢因而被依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起訴。到今年二月,因為Uber的影響,頑皮工坊旗下的叫車App「呼叫小黃」也被交通部質疑其提供乘客接送服務的派遣行為,疑似違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並要呼叫小黃立即下架。

 

無怪乎有人用這麼一句話:「在台灣創業,最大的風險不是商業上的,而是這個國家社會體制系統,面對創新的嚴重失靈與運作失序」,說明在台灣創業的辛酸與難題。

 

雖說「呼叫小黃」這支App在周立瑋創辦人多方奔走之下,現階段已然不再被挑戰法規適用性的問題(於此同時,或許正有Uber駕駛因無合法牌照而遭取締)。但箇中關鍵之處似乎沒有被挖掘出來!(究竟,周大大使了什麼招數?)而這正是筆者認為可貴之處(經一事長一智)。挖掘案件真相總要有個方向,就讓我們找周立瑋創辦人去。

 

首先,「呼叫小黃」會被質疑違反現行法規的起因,要歸因於計程車業者不滿Uber而造成該辦法被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度進行修訂。據周立瑋創辦人表示:「如果大家還有印象,2014年7月初曾有千台計程車包圍交通部抗議。就在抗議沒多久之後,該辦法就立即被修訂通過並施行。」,所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其實在2014年7月30日作過一次修訂,下表即為該辦法對於計程車派遣行為於修訂前、後之差異:

 

 

修訂前 修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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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派遣,係指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後,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之營運方式。

本辦法所稱派遣,係指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後,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計程車客運業及其駕駛人服務並收取費用之營運方式

一、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

二、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予消費者選擇後前往載客

 

從修法前的定義來看,構成『派遣』的法律要件有:消費者要向派遣業者提出乘車需求、派遣業者收到需求後,由其指派消費者與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的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所以,從前派遣業者的生態,就是中間會有一個角色(通常是客服小姐)在派遣中心接聽電話,及安排他們所能控制的車輛,並且從中抽取利潤。也正因為這樣的定義,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消費者車輛資訊的軟體似乎和其並不相干(所以才被計程車業者詬病現行法規管不到)。

 

然而,就在該辦法被快速修訂後,所有的『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消費者車輛資訊的軟體』,例如Uber、EasyTaxi和呼叫小黃等,突然一下子都陷入了一個『你是派遣業者』的窘境(是派遣業者的話,就得和計程車業者一樣遵守該辦法)。原因是修法後的定義表明:只要在消費者提出乘車需求後,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給消費者選擇後並前往載客,便屬於該辦法中的派遣行為。「這次修訂明顯是要綁住沒有用無線電派遣的人,只要是用電腦或智慧型手機,提供資訊給消費者選擇,不管提供了幾台車,這樣的行為就是不行,得算入派遣行為!」周立瑋創辦人這樣說。

 

那麼大家一定很好奇,為什麼「呼叫小黃」可以全身而退?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了解這個App的運作方式。周立瑋創辦人說:「呼叫小黃最主要的宗旨是透過公開透明的資訊平台,讓乘客跟司機能雙贏。」呼叫小黃這個平台其實是一個『小黃市集』的概念,小黃可主動的到此平台登錄個人化資訊(包含車種、車況、照片、服務項目與特色,如載寵物、愛說笑話或可在車上唱KTV等),使用者便可選擇符合自身所需的小黃後,主動與司機聯絡搭車事宜,甚至搭乘完後還可給予該司機評價。簡單來說,呼叫小黃並沒有擁有任何一個小黃司機,而是提供廣大司機們(不管你有沒有專屬車隊),一個在網路上行銷自己的管道,重點是,還不用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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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來說,呼叫小黃和Uber想要建立自己車隊的方式,就有很大的不同。再從具體實施手段來說,也存有多處的差異(如下比較表),除了呼叫小黃內的司機幾乎為具有計程車牌照的合法車輛外,呼叫小黃更致力給予乘客更透明的的司機服務資訊,就付款部分差異更甚,Uber乃向乘客收取費用後再付款給司機,相較之下,呼叫小黃是乘客直接付款給司機,並不介入他們之間的交易細節。

 

呼叫小黃與Uber的比較表444
(本表由周立瑋創辦人口述與提供實體資料,筆者整理)

 

在特定人士的帶領下,周立瑋創辦人也將上述說明傳達給公部門知悉。雖然最後交通部給的解釋是『呼叫小黃係純提供網路公開之資訊平台,未涉入具體交易行為據以收費,故並無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之議題。』但周立瑋創辦人不太認同的說:「從上面這些說明你們也可以看到,呼叫小黃就不是個派遣業者啊(我們是個資訊系統提供商)!交通部這樣的解釋,是不是未來呼叫小黃收費了,就算是派遣業者了?」

 

就周立瑋創辦人的觀察,會出現適法性的質疑通常是兩種情形:一種是『陰謀論』、一種是『不了解』。不了解的情形,可能是大家對於你的商業模式與現行法規的不了解,這時千萬要沉住氣,想辦法找到對的人直接面對面溝通(呼叫小黃這次的危機就是這樣解決),而如果是陰謀論的情形,更要沉住氣(原來創業者的必備技能還要有:沉住氣)!畢竟,既得利益者遭到新創業者的強力挑戰,當然會想一些辦法來保住既有利益。

 

回頭來看這整起事件,周立瑋創辦人對新創團隊們說:「對自身商業模式的適法性,真的一開始就要略懂!略懂!」如果一開始沒有做適當的了解,於事件發生後的彌補成本會相當大。創立呼叫小黃之初,其實就有去研讀相關的法規,並判斷這樣的做法適不適用現行法規(當然,法規的解釋加上特殊考量後,便各有各的說法),以至於能渡過這次的適法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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