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的智慧財產風險─奇特的著作權法

0

近幾年隨著社群網站的發展,代購社團林立,筆者常常收到日韓代購阿、CD代購、書籍代購等社團的邀請,當然最多的還是美妝品,真是讓人心癢難耐很想給他買下去。不過除了一般的棄標、跑單的買賣爭議,還有甚麼可能的法律風險?真品平行輸入(就是俗稱的水貨,也就是是國外賣的正版貨)的賣家到底合不合法呢? 

 

水貨不會違反商標法

依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般來說,若沒有商標權,卻出賣具有該商標的商品,是違反商標法的行為。但是這個原則有一個例外,就是當商品是正版的取得人再轉給二手的時候。
這個規定又稱作第一次銷售原則,又叫耗盡原則,意思是正版商品一旦進入市場,如果原本的購買人再轉手給其他人,雖然商品上一樣有商標,商標權人再也不能對這個轉手人主張權利。

 

專利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在第59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看出來了嗎?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權利人一旦賣出產品,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賣出的,就不能再主張權利了,我們稱這樣的規範模式叫做「國際耗盡」。也因為我國在專利法和商標法採取國際耗盡的緣故,賣水貨基本上是不會專利權和商標權問題的。

 
 
著作權法有禁止輸入的規定,攜帶行李有限制

不過夢醒時分後都會有個But,這個But就出在著作權法。(登愣)
依照著作權法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為侵害著作財產權所以,如果是為了散布或販售為目的,從國外批著作物回來賣是會違反著作權法的。

 

真品平行輸入

圖:作者自繪

條文規定是「輸入著作原件和合法重製物」,但是出國在外肯定多少會購買書籍、畫冊等著作物帶回台灣,這樣規範未免過苛。因此,著作權法第87條之一也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不適用著作權法第87條的規定。

 

白話來說就是,若是行李的一部份,或是一定數量以下,並不會侵犯著作權。這個一定數量是多少呢?

 

依照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
(一)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為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 為供軟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四)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也就是說,除了非營利的學術、教育或圖書館保存資料的目的可以帶五份,其他的原則上只能帶一份

也許你會問,那我們買了零食、保養品、名牌包,這些外觀都有著作權,這樣會不會在轉賣的時候受著作權法管制而被控著作侵權。這個答案是,不會!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41026c 號

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只要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輸入國內,原則上都必須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這個規定是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如:音樂 CD 、視聽 DVD、書籍、電腦程式等…)的輸入行為,如果輸入的商品雖然含有著作(例如床單、服飾上可能印刷的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那麼這些商品就不是「著作權商品」,不會受著作權法的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是參考美國法而定,美國從Wiley案後,已經明文著作權也採取國際耗盡原則,不會再有爭議。我國的做法真的滿奇怪的,先是嚴格立法,再要求只有著作權商品才有不能進水貨的限制(但是為什麼只有著作權商品有這樣的限制卻有沒有清楚的說明),除了很難有一個正當的解釋,是否可以參考美國法考慮修法,很多學者都有在呼籲

 

所以結論上來說,除非代購的商品是書籍、CD等著作物,將會違反著作權法,其餘的部分,不會有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問題。現在google一下代購書籍和光碟的業者還是很多,記住,大家都在做的事並不一定就沒有法律風險。法律的風險應該時時檢視、注意。

這篇文對你有幫助嗎?歡迎分享轉發!

About Author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