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Mac充電線,從頭到尾搞懂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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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被cue對這一篇的看法(原文連結):

『之前有一個客戶問我說,有一天他去搜尋專利的時候發現他們家的產品機構跟競爭對手的專利一模一樣,他們該怎麼辦才好?我跟他說:「繼續做,當作什麼事都沒有,不過記得要生產多一點款式。」他很驚訝地說:「這不是專利侵權嗎?怎麼會沒事,然後怎麼還要我多生產幾款侵權產品,不是應該低調嗎?」』

我說說我的看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

首先,得了解「排他」的意思。

1.我有一個創意,這個創意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款充電線(A),是由一個主體(a1)、連接一條電線(a2),而且在主體(a1)的一端,有一組單一端活動組設在主體(a1)邊緣的支架(X),當支架(X)凸伸出主體(a1),使電線(a2)可被纏繞在支架(X)上,以達到收納電線的目的。」(專利中,稱這些描述為「技術手段」)。

我的專利範圍「A=(a1)+(a2)+(X)」

2.當我將這個創意的內容提出專利申請後(我們假設這個創意內容所提及的技術手段之總和符合專利權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經過審查後,這個創意取得專利權,這代表一件很重要的事,我取得了這個創意的專利權,我取得了「排他」的權利,排什麼他?

3.也就是,其他人仍可以做其他型式充電線,而且在其充電線中,不可以同時找到等同於我的專利範圍(a1)+(a2)+(X);在未經我同意(授權)的情況下,任何人只要其充電線(實體產品)包含有(a1)+(a2)+(X),客觀上就已經是侵害了我的「專利權」,這樣的情況下,我就可以依據侵權的實際情況主張我的「專利權」受侵害,進而主張「排他」的權利。

4.「排他權」:排除他人侵害、或準備侵害專利權的權利。
(1)侵害「已發生」(侵權物已製成),可請求排除之。例如:銷毀侵權物品。
(2)侵害「快要發生」(零組件、材料已準備好,準備製成侵權物),可請求防止之。

【簡易侵權判斷】

1. .疑似侵害物(1)之組成要件:(a1)+(a2)+(X)
2.疑似侵害物(2)之組成要件:(a1)+(a2)+(Y)客觀上判斷(X)與(Y)可作等效置換,例如(X)原本是經旋轉後凸伸出主體,但(Y)則是拉伸後凸出於主體,在形式,僅為動作形式不同,但其功效是相同的,而且,我的原專利範圍中,僅限定是「當支架(X)凸伸出主體(a1),使電線(a2)可被纏繞在支架(X)上」,如此,雖然有些許差異,但客觀上仍會被判斷為「落入專利範圍」(即構成侵害專利權的意思)。

3.疑似侵害物(2)之組成要件:(a1)+(a2)+(F)客觀上判斷(X)與(F)沒有等效置換的可能性,亦即,F的結構組成、或功效並不與(X)相同,所以置換了,會產生不同的功效,如此,客觀判斷上,即會認為疑似侵害物(3)並未落入專利權(A)的專利範圍之中(亦即不構成侵害專利權)。

【專利檢索、專利檢索、專利檢索】

為什麼要做「專利檢索」?哪些情況要做「專利檢索」?而且一定要做!

一、 開發產品前
具體的說,新的、或更好的東西會被創造出來,無非是幾種情況:

當你為了解決某個問題,而想進行產品開發前,可以先將構想圖面化、文字化(技術手段的初稿),甚至可以只是憑空想像,但關鍵是這個「想像」必須符合自然界的定理,符合邏輯,接下來要做的,不是馬上動手開發,而是先要進行「專利檢索」,這裡的目的在於客觀的確認你的「想像」是不是別人已經想過,甚至已經透過「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如果已經有相同的「想像」,且技術手段相同(組成要件)被提出申請,且已經取得專利權,那麼,你就應該停下這個「想像」,事實上你可以這麼做:

(1)放棄這個構想:
因為如果真的去實現(製成產品),那麼無疑你的產品會直接落入前面已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範圍」中(構成專利侵害);

(2)以檢索到的前案內容作為「迴避設計」(design around)的基礎:
也就是仔細察看該「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將其組成要件分析出來,再對照自己的「構想」,並找出可以迴避的方法,而所述迴避的方法必需是「減去法」。

例如:該專利權的「專利範圍」之組成要件包括:(A)+(B)+(C)+(D),那如果你要迴避這個專利,必須想辦法使你的產品中,去除其中任何一個要件,才有機會避開這個專利權,例如我經過改良後,可以達到相同功效的構想(產品),其組成要件為(A)+(B)+(D)+(X)+(Y),後面的(X)+(Y)不是重點,重點是(C)不見了。但很多人會誤以為是用「加入法」,

但請注意,如果你改良後的產品之組成要件例如(A)+(B)+(C)+(D)+(F),仍然是構成侵權的哦。
從這裡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專利檢索」絕對不該是在產品製成後才進行。

二、 那萬一是產品製成之後才做「專利檢索」,而且發現產品已落入他人的「專利權範圍」中呢?
通常這要看當下是什麼樣的情況,我們假設產品已經上架(在市場流通):

1.自行先發現,且確認確實為「侵權」

(1)建議先思考對該專利權是否有可能提出「舉發」的可能性,如果有,趕快進行,在不打草驚蛇的情況下,較佳的建議是由不相關的人當舉發人,盡快對該案提爭舉發;
(2)產品本身的設計要同步進行「迴避設計」的思考,白話講就是下一批的產品製造時,必須是已經「迴避設計」完成的產品;
(3)至於已經上架的產品,究竟是下架回收?還是繼續賣?要看總體損失的評估;如果在可承受的範圍,下架回收不盡然是壞事。

2.收到存證信函/律師函後才發現
這樣的狀況通常專利權人已經完成蒐證,也就是侵權的事實大多已經掌握在專利權人手中:

(1)請客氣的回覆專利權針對這件事我們正在了解當中,並回覆需要的時間,千萬別置之不理或惡言相向,除非你非常有把握自己沒事;
(2)盡快的完成「專利侵害鑑定」,確定侵權的事實是否成立;
(3)如果成立,要趕快擬定相應策略,一般我會快速盤點目前商品的情況,包括在市場上的、庫存的、在途的,以盡快計算出最大的損失可能性,然後努力朝向可能和解的方向去談判;
(4)在自行判斷「侵權成立」的情況下,另一個同步的做法,我可能一樣會對該案提出舉發,當然,這必須要在極短的時間之內容收集可供作為「舉發」的證據(一樣是透過「專利檢索」);
(5)如果依所收集的證據,我方有相當的把握可以舉發成立,另一個情況則是直接面對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主張「該專利權無效」)

三、 承接以上第一項,在產品開發的階段,如果經過「專利檢索」,確定沒有相同的前案,而如果本案也在符合專利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的情況下,接下來才是考慮是否提出專利申請。

【專利侵權這檔事】

別心存僥倖,但也別過於懼怕。

一、 在專利侵害的訴訟個案中,很多情況顯示侵害事實是具體,如果是被告方,其實我建議應該正面面對,因為你真的不一定會輸,何解?很多實務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經過智慧財產局審定為核准的「發明專利」,其仍然有可能有被「舉發成立」的可能性,關鍵在「證據」,而多半是前案,台灣找不到,找美國,美國找不到找歐洲,資料何其多,有找就有希望,透過舉發,有可能直接將該專利權撤銷,或者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該專利權無效(不具備新穎性、或不具備進步性)。

二、 但萬一要是侵害確定,但又無法撤銷該專利權,那麼,積極的談判協商是必要的,想些有的沒有的是人之常情,但除非你像大陸的公司一樣,倒閉,再開一家,否則,適當的談判,還是有機會取得好的結果;試想,除非對方就是要你死,那即便你再有誠意都沒有用了,但假設不是,透過談判,說不定還能成為合作夥伴、或代工廠商、或被授權方;多數談判破裂的情況,是雙方彼此互為王不見王的競爭對手、或被告的一方不甘願支付賠償金額;但在商言商,以「填補損失」或「合作」為前題,還是有可能有好結果的;幾年前的Apple與HTC告來告去,最後不僅和解,還互相專利授權十年。

【專利佈局的必要性】
如果你的公司是以研究為導向(競爭力所在),對於專利佈局千萬要在乎。每次聽到「專利權無用論」,我都會在心裡長嘆一口氣,殊不知,這正是企業發展的競爭力,一個好的創意、研發結果,姑且不論後續是否進行商品化,但光是佔住對的位置,就可以用授權金來置換效益;投入專利申請的確是成本的支出,那換個角度想,難道投入研發就不是嗎?你可以每年投百萬、千萬到研發裡,卻不願意投入一定的%成本為這個結果取得保護,這樣的邏輯,其實只要簡單的思考就可以想通。

有這樣的一個看法:「就算取得專利權,也不一定能告的成。」

那我反問各位看倌一個問題,假設你的研發成果未提出專利申請,但其他人在看到之後,將這個成果拿去做專利申請,並且取得專利權,你知道接下來你會面臨的情況是什麼嗎?可能是你反而不能做這個產品,或至少一定期間內無法做這個產品,幹嗎?是我的話,會很幹。
稍微內行的人會說,到時再提「舉發」就好了,但你知道打舉發、打訴訟的成本是申請費用的幾倍嗎?平均應該超過10倍以上。

【面對事實,弄懂遊戲規則】
「申請專利」當然非為必要性,這跟你開發的內容有關係,跟你的成本預算有關係,畢竟「成本考量」這個事實要擺在最前端,活下去才有將來,但其實「申請專利」不如想像中的耗費成本,它可以是計畫性的置入,充份的了解專利制度、善用其規則(申請前「專利檢索」、申請時的「國際優先權」),你不僅可以少踩很多侵權的地雷,同時也有很機會為自己的心血結晶加值。
大家都說專利沒用,但你知道嗎,「阿里巴巴」在台灣申請了多少跟電子商務有關的專利嗎?答案是已經提出發明專利申請762件,至目前止已核準212件,2017年每個月以平均10件的量在提出申請。

責任編輯:Le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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