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人」遇波瀾,品牌設計該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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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竟然受著作權保護?

   別驚訝,這不是我隨口說的。

著作權法第5條第一項:「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日前「職人SHOKUZiNE」雜誌在FB發文表示某皮鞋知名品牌在其行銷活動中大量使用「職人」二字,有侵害其著作權的嫌疑,此話一出大家都驚呆了,為什麼用書法寫的出「職人」二字有受著作權保護?那麼所有拿字帖臨摹所寫出來的字,不也就都侵權了嗎?

我們把情況回溯一下… … 

據「職人SHOKUZiNE」表示,其「職人」二字是向某書法大師求得,而且還正式請該大師就其所書寫的「職人」二字作出授權,詹詹在這裡不得不讚許這樣專業的做法,且「職人SHOKUZiNE」以該「職人」作為其行銷之品牌。
首先,就該「職人」二字的書寫字體,如果確係為「自創之字體」(我才疏學淺,認識的字體只有顏真卿、柳公權,相信大家也都認識),那麼,根據著作權法中例示的「著作」,「書法」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中一種「著作」,具體而言是透過書法所呈現出來的字體如果確係為自創之字體,那麼理所當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受著作權保護之要件】
客觀上來看,其具備了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的四個要件:

一、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創作』,必須是本質上具有文化內蘊的人類智慧結晶」。機器做的可不算,很顯然的,大師不是機器人。

二、 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創作的結果必須以客觀化之表達形諸於外,而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受得知其內容者,才給予保護。」在這裡,大師以書法呈現出字體的型式。

三、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這裡的「獨立」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如果是抄襲或複製他人著作即不能稱為「獨立創作」。

四、 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強調創作必須具有「文藝性」。

承上,我們可以合理推估該以書法書寫的自創之字體「職人」二字,顯然可受著作權之保護。

再回顧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職人SHOKUZiNE」發現某皮鞋品牌在其行銷的文宣內容中,使用了「職人」二字,但關鍵在於以其所用的字體,對照於「職人SHOKUZiNE」經授權而來的「職人」二字之字體,幾乎是一模一樣,經調整字型比例作相互比對,幾乎可以確認是複製該原字體而來;據此,「職人SHOKUZiNE」認為某皮鞋品牌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已然構成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據「職人SHOKUZiNE」表示,其已正式函告該皮鞋品牌,並要求限期做出回應。

從這個個案來看,各家小編在為公司製作行銷內容的時候,其實應該要盡到相當的注意,千萬別以為書法就是幾個字,用了不會有事,如果複製古人的書法可能沒事,但如果是近代書法家的書法,則要特別注意取得合法授權的過程,尤其是可以被客觀認定為是「自創之字體」的情況下。
那接下來故事會怎麼發展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在某皮鞋品牌尚未做出正式回應之前,據說,另一家「職人鍋燒食堂」也直接複製了「職人」,並使用在其行銷的版面上。


好吧,這下大家都是職人了!

【小結】
1.  Logo設計透過註冊商標保護加強力度

「職人SHOKUZiNE」可考慮將該「職人(書法型式)」以圖樣設計在適當的類別提出商標申請(單純以「文字」提出可能很難准),以爭取商標核准註冊的可能性,如果「SHOKUZiNE」也是自創字,也同樣建議提出商標申請。

2. 積極維權

如果確認著作權受侵害是事實,建議應當更積極的做出維權的動作。

3. 誰來主張著作權侵害?

很關鍵的一件事,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目的之下,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這二種情形下,不待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換句話說,除了上面所說的這二種情形以外的侵害行為,都是不告不理,只要著作權人不追究,也不告,雖然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不致發生犯罪被處罰的問題;所以「職人SHOKUZiNE」若僅是取得授權使用「職人」,可能得再進一步與原著作權人商討是否提出維權的主張。

後記:「專屬授權人」獨享的權利!

經過查證,「職人SHOKUZiNE」取得的是「專屬授權」,如同契約中所述,著作權法賦予專屬授權人如同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例中,「職人SHOKUZiNE」可以透過「專屬授權人契約被授權人」的地位提出著作侵權的訴訟。所以,出資取得他人的智慧財產時,注意自己取得的權利範圍,這可關乎將來能行使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第四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以上部份內文係摘自「智慧財產局」官網發佈之內文。

本文獲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責任編輯:Le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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