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航空商標註冊爭議— —長榮王子重返藍天的計畫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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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籌設的星宇航空公司,被外界視為是「王子的復仇」。但「星宇」二字卻遭松霖旅行社成功註冊,星宇航空近日申請註冊「星宇航空」中英文商標時發現此一狀況,已對「星宇」商標像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

這次事件爭議的主角是松霖旅行社註冊在先的商標權(申請號第105072475「星宇」)及星宇投資後來提出申請的商標權(申請號第106051434「星宇航空STARLUX 」)。
就商標而言,自下圖比較可以清楚的看出(出自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一、「星宇航空」商標申請註冊為何受阻?
時間上較晚申請的「星宇航空」商標元素共有三個部分的組成:包括圖形、英文字「STARLUX」、以及中文字「星宇航空」。
1.在「星宇航空」的商標組成中,主要元素「星宇」兩個字與前案已完成註冊「星宇」案的商標完全相同。
2.根據商標法有關「審查及核准」的規定: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結論 :時間序較晚的申請案「星宇航空STARLUX」有可能因為這個已完成註冊在先的前案「星宇」而無法被核准。

二、通常遇到類似情況時,可有解法?

 解法1 :經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人同意

(1)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的但書規定「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2)如果較晚的申請案確實因為前述理由而無法核准,智慧財產局應該會先發出「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給予後案申請人。如果後案申請人經向前案商標權人協商成功,取得其同意,則後申請案仍有機會取得註冊。

 解法2 :證明「後到的比先來的有名」

實務上,對先註冊側的商標提出異議時,或進行訴訟時,可能透過提出證明後申請案與前註冊案相比較下,後者具有較高的「識別性」,不會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也就是不會造成消費搞不清楚誰是誰/會不會是同一家的疑惑)。

不過這個方法並非絕對,因為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的判決中就持反對意見,畢竟如果後到的可以因此獲得商標權,可能使商標法「先申請主義」的目的喪失。(參考資料:【法庭踹共】後到的商標比先來的有名,這樣算是誰被混淆誤認?-商標反向混淆

 解法3 : 避開相同或類似的註冊類別 

後申請案相較於先註冊案屬於比較複雜的商標元素(圖文並茂),但從商標的整體來看,還是略有差異;幸運一點,或許可以將有關指定服務內容中的「旅遊行程安排」刪除。在僅保留「航空運輸服務」的情況下,也許仍然有爭取到商標獲准的可能性。

 解法4 :透過交易,向商標權人取得商標的使用權 / 商標權 

不拘泥於只取得新的註冊案,或許可以跟先註冊案的商標權人討論,是否有機會取得其「商標授權」、「轉讓」(直接買下來)。

 解法5 : 證明商標被「搶註」 

對先註冊案提出「異議」(該註冊案目前仍在公告3個月內),就可以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來主張先註冊案的申請是「搶註」的情況。

而按照解法來分析,關鍵在於後申請案的申請人是不是能舉證先註冊案的申請有以上的情況。換句話說,需要舉證出先註冊案的申請人、後申請案的申請人之間,曾經有「接觸與往來關係」,而使得該先申請案的申請人「有機會先知悉他人商標存在」,進而構成「搶註商標」的可能性。

 

三、 從雙方的商標佈局下手,能否突破困局?

1.「松霖旅行社」共有3件申請案:
    (1)第39類,1件;已核准。
    (2)第43類,2件;1件核准,另1件審查中(本次爭議的主角)。

2.「星宇投資」共有5件申請案:
    (1)先提出的第一批,4件。
     分別以「STARLUX及圖」在第9類、第16類、第35類、第39類提出申請,目前均在審查。由於這幾件申請案的商標組成元性並未包含「星宇」二字,所以在這個事件中,應不受影響。

   (2)後提出的第二批,1件。
    下圖就是本次爭議的主角,因其商標組成元素中有「星宇」二字,目前靜待其審查結果。(推估被發「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的可能性極高)。

3.綜合以上的分析,建議申請人「星宇投資」可以:
(1)就英文字「STARLUX」提出純文字的商標申請,以保障未來最大的商標權利。
(2)另外,依其產業別的特性(航空運輸),其他各國的商標申請應一併進行(推估應該是可行的)。

 

四、 結論與建議

「品牌」與「商標權」之間的對應關係其實是有距離的,如果希望「品牌」能受到「法律」明確且周密的保護:
1. 「商標申請與註冊」顯然是不得不為的重要事項。
2. 從「品牌」的定義之初,就應該要先進行「商標檢索」,以評估未來審查中的風險性。
3. 定義「品牌組成」(圖、文)開始,也應該把商標申請和審查的規定(識別性)考量進去。
4. 完成「商標檢索」、進而定義「品牌」後,不要猶豫,請儘快提出「商標申請」!

以上內容提供給大家做參考,如有未詳盡之處,還請大家提出交流及指教。

責任編輯:Leona 、 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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