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與商標的關係沒搞好,恐面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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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取自好神拖與拖神官方網站

文中小編指Trademark Study小編

創業時最重要的事情是什麼?技術、品牌還是資源?一家新創的公司掌握技術、建立品牌,以及獲得資源都是相當重要的事情,但千萬不要忘了最最最重要的事情當然就是想一個好的企業名稱並且進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企業名稱的特取部分經常也會直接做為企業的商標。譬如,九陽股份有限公司以「九陽」經營豆漿機等小型家電商品,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全聯」福利中心經營超級市場服務。而企業名稱在於表彰營業的主體,商標則在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及審查標準不同(小編按,兩者受理申請的機關不同,公司登記向經濟部商業司,直轄市政府等15個政府受理機關,商標申請註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即所要保護的法益不同。

舉例來說,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拖把、提桶等商品,即以企業名稱特取部分「拖神」作為拖把、提桶等商品的商標。在「拖神」公告註冊後,遭到了同樣指定在拖把、提桶等商品的「好神拖」商標提出評定。評定答辯的過程中,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除了主張「拖神」與「好神拖」不近似而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外,並主張「拖神」係商標權人「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取部分。


智慧財產局在2017年9月30日作成了評定處分:(106)智商00351字第10680526370號
處分理由主要認定:「拖神」商標僅由單純中文「拖」、「神」二字所構成,中文橫書之唱呼方式,可能從左至右之「拖神」,或從右至左之「神拖」,與「好神拖」、相較,二者皆有「拖神」或「神拖」二字,且「拖神」或「神拖」隱含譬喻之意義,予一般消費者之寓目印象相彷彿。相關消費者可能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有關聯之來源,兩商標近似程度高。公司名稱與商標二者所保護的法益不同,以公司名稱申請登記,如商標與他人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者,仍屬不得註冊。因而作成了評定成立的處分。(小編按,經查詢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尚未查詢到訴願案件)


「拖神」商標被評定成立,「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也可能面臨企業名稱更名的問題。怎麼說呢!商標法規範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商號之名稱,而致混淆誤認或商標淡化時,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則規範法院判決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時,六個月內未完成變更,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命令解散(公司法第10條)。也就是說,當企業名稱之特取部分與著名商標衝突時,將會面臨企業名稱的變更。



創業維艱,新創公司在想一個好的企業名稱時,也別忘了企業名稱與商標之間應該要注意的問題喔!

 

本文獲Trademark Study 授權轉載,原文(企業名稱與商標的關係(好神拖 v. 拖神))在此

 

責任編輯:Le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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