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園麻辣鴛鴦火鍋店」商標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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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別人拿著已註冊的商標權上門,他有憑有據,你就一定錯了嗎?

近日新聞報導的「欣園」商標權之爭,引發有關「商標權」主張合理性的爭議,依新聞報導的內容推估,商標人是持著「欣園麻辣鴛鴦火鍋店」的商標權(商標註冊證),對數家以「欣園」為招牌的餐飲業者或商家提出商標權的維權主張,要求已使用「欣園」的餐飲業者或商家,必須支付五到六位數的和解金。
據報導,已經有商家已支付和解金達成和解,也有商家先請律師應對訴訟後,因為敗訴,最後仍支付賠償金,因此,有被求償的商家覺得冤枉,媒體也因此做了報導。(以上是依新聞報導內容描述)


⚖️商標權人的維權主張可有不公不義

我的看法是「沒有」。

一、 商標權人為什麼要去註冊商標?

經檢視商標權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序為:
申請日:88/11/18
註冊公告日:90/3/16
第一次辦理延展:099/09/30
第二次辦理延展:109/10/27

這意謂著這個商標如果從申請日起算,已經存在24年,所以這個商標權並非是橫空出世;從其指定的服務內容「第42類: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麻辣火鍋店。」
對比於其實際的營業項目,其確實有經營「麻辣火鍋店」,也就是說,可以客觀的推估,當初商標申請人就是為了要取得「「欣園麻辣鴛鴦火鍋店」這個商標的專用權(主要是『欣園』二字),所以才會提出商標註冊的申請。

二、 有無「搶註」其它人商標的嫌疑

24年前的時空背景恐怕只有當時的申請人可以說清楚,也就是回推到當時,商標權人是否有故意去「搶註」別人的商標不得而知,但客觀的說,這麼多年過去了,如果當初是以「搶註」為初衷的話,應該也有人早早就對這個商標提出異議(當時)、或評定,但看起來應該是沒有,這有幾種可能性:

  1. 在申請當時並沒有「搶註」的情況。
  2. 如果有,但在這個商標核准公告、乃至於公告期滿後的這些年,都沒有人發現?可能性應該不高。
  3. 其實有「搶註」情況,也有人發現,但關係人(例如被搶註商標的使用者)未對這個商標提出異議或評定。

所以我的看法是:
從目前來看,並無搶註商標的情況。
註:『搶註』:明知為他人使用的商標,自己跑去註冊。

三、 商標權人依法維護商標專用權可有錯?

依照商標法有關商標專用權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有以下情況者,都有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

  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易而言之,如果有一個商標「ABC」已經完成註冊,其它人未經這個商標權人的同意,使用相同的商標經營相同或類似的服務(商品)、或者使用近似這個商標(例如「Abc」)經營相同或類似的服務(商品),而有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那麼就有可能構成侵權。
如此看來,這個已經存在24個年頭的商標之商標權人,在這個時間點提出「商標維權」(指他人有侵害商標權情況)的主張,似乎並沒有不合理之處。


⚖️當商標權人找上門

面對商標權人提出維權主張的商家心裡可能有諸多的委曲,其中應該不乏有也已經在市場上經營多年的餐飲業者或店家(早餐店、客家餐廳..),但歸究事實,在面對這樣情況時,又該如何因應?

一、 法律風險評估

首先,在面對這樣的情況,第一步驟應該是莫急、莫慌、莫害怕。

1. 調查該商標權的申請及註冊資料(含過程與細項)

  • 最關鍵的莫過於時間點,包括提出申請的時間、核准註冊公告的時間、在其審查的過程中有沒有其它更正、聲明、或陳述意見的事項,因為這些都有可能存在有可以爭議的地方。
  • 該商標權是否有使用變更、是否有持續使用的事實。

2. 判斷法律風險

  • 依註冊資料、商標使用事實,判斷是否真的會有構成侵權的情況或風險,如果事實確認是「構成侵權」,那麼要擬定的應對策略是否該以「和解」、「取得授權」為優先考量。
  • 承上,如果判斷的結果是「未構成侵權」,那麼具體的回應及應對策略是什麼?
  • 承上,如果判斷的結果是「構成侵權」、或「可能構成侵權」,但該商標存在有「瑕疵」,例如該商標已經多年未使用、權利人已消滅(公司倒閉)等,那麼應對策略是不是可以加上例如對該商標提出「廢止」(撤銷該商標)的申請。
  • 本身有沒有使用在先的事實?如果有,是否能夠提出充份的使用資料證明?是否能依據使用資料,主張是「使用在先的善意第三人」?

二、 商業運營評估

在商標侵權的實務案例中,不乏最後是以「和解」為結局,「和解」之所以可以成的情況包括

例如:不再使用該商標、支付權利金以取得使用授權等,但這些「和解」的前題,不必然是因為使用商標的人真的有「侵權」,有諸多的案例反而是使用商標的人不想經歷訴訟冗長流程的煎熬,所以選擇和解。

其實這樣的選擇並不算差,因為可能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方式,直白說,就是付錢了事,讓這件事圓滿的處理後,盡快的告一段落。
所以當被主張侵權者在面這樣的事實情況時,確實也必須要考量到一旦如果進入到訴訟階段,其所可能經歷的曠日費時之情況。
當然,投降輸一半並非是所有人選擇,也非唯一的解法,如果在法律風險評估後,判斷尚有可爭執的空間,例如該商標權之核准、使用存在「瑕疵」,或者該商標權人的主張顯然有失公允或偏頗、或該商標其實是「搶註」而來,那麼,以戰止戰的面對訴訟,也是一項選擇。


⚖️結論

所以就以上情況,個人會建議:

  1. 以「法律風險評估」為優先,「商業運營評估」為主軸作搭配考量,在風險評估到位的基礎,客觀的考量純法律面應對要付出的實際成本,例如時間、金錢。
  2. 在商言商,「商業運營評估」主要是在爭取更多純法律訴訟以外的可能性,例如「和解」、「取得授權」如果能省錢省事,那麼這是否該列入優先考量之中?
  3. 台灣的商標註冊申請採取的是「先註冊主義」(先申請的人贏),一旦有誰先使用的問題之爭議,通常是在後續有發生訴訟的階段去爭執,所以,如果要以「品牌」(商標)經營你的事業,無論是服務、或是商品,商標註冊申請必不可少,也建議:不可慢。
  4. 另提醒,新品牌定義時,建議先進行「商標註冊申請前檢索」,一來先排除可能侵害他人商標權的風險,再者,可以先一步判斷商標提出申請後,是否能順利被核准?

品牌經營是百年大計,別再輕忽商標權的重要性,找個專業的人協助,很重要。

作者: 詹詹

責任編輯:Asher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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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Author

初來乍到的初心者,兩個月走出新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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