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也需要「管理」:保護自己權利並防範抄襲的重要方法

1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玩過報紙上的填字遊戲?(Crossword),你可能不知道,這種填字遊戲在美國相當受到歡迎,每天有數以百計的人在玩這項遊戲。然而,近日數據分析網站FiveThirtyEight刊登文章,指遊戲編輯Timothy Parker有相當多題目抄自紐約時報。

 

當然啦,對於筆者這種沒有空間概念的人來說,是不可能找到題目有抄襲的。會發現也是因為藉由軟體程式的協助。但一般的著作可能很難用這樣的方式來找出侵權,在這種時候,保護和管理著作權就會是很重要的事情。
談到著作權的保護與管理,我們應該注重哪些事項?管理了老半天,就是為了可以避免侵權和確保權利,因此,這個問題應該藉由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條件和認定侵權的要件來分析。

 

STEP 1.確認自己擁有著作權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一旦發現作品被侵權想主張權利時,第一步須證明自己擁有著作權。在沒有契約另外規定的情況下,受僱人在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例如公司雇用的工程師撰寫的軟體著作,著作財產權由僱主享有),著作權將歸屬於僱主。若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例如公司委託外面的工程師撰寫軟體),著作權歸屬於該受聘人(就是工程師),出資人只有利用權而已。

 

站在出資人的角度,尤其在委託工程師寫程式或委託他人拍攝照片時,最好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出資人享有?為什麼呢?著作財產權包含了改作權,若沒有特別約定由出資人享有著作權,將來出資人無權對作品進行修改、也不能再將該作品重製等其他利用。(延伸閱讀:是你的是我的?著作權是誰的)

 

STEP 2.保留創作人力和歷程資料

那麼,僱主呢?作為為公司把關的管理人,又有哪些應該注意的地方?著作人在訴訟上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有著作權。我們可以看看下面這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台上3777號刑事判決,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下列事項:(一) 證明著作人身分:藉以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二) 證明著作完成時間:以著作之起始點,決定法律適用準據,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三) 證明係獨立創作:非抄襲,藉以審認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 (判決節錄)

 

參考最高法院判決,僱主在訴訟上必須保留幾個重要的資料來以方將來需要舉證擁有著作權時的規定,包含:

 
一、創作人力證明

        為了方便舉證,站在出資者的角度,應該保留和創作人的僱傭契約(受公司雇用)或是委任契約(外包的契約),以釐清著作權的歸屬,另外也必須保留創作人的完整學經歷資料,可用來證明創作人確實有能力創作,將來遇到爭議時比較方便舉證。

 

二、創作歷程證明

創作完成的時間會決定著作權何時擁有,另外在被他人控告侵權時,也可以用來證明確實是獨立創作的作品,著作人應該把創作時的草圖、草稿、筆記等資料作紀錄。

  

避免侵權,嚴防實質近似和接觸

一般在認定著作侵權時,有幾個重要的要件,最重要的是證明與該著作有「接觸可能」,並且有「實質近似」的情況。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的:

 

實質相似之二著作,雖非無可能係個別獨立之創作,然依社會通常情況,如其相似之程度越高,侵權人曾接觸著作人創作之可能性越高,是以在「接觸」要件之判斷上,須與二著作「相似」之程度綜合觀之,如相似程度不高,則公訴人應負較高之關於「接觸可能」之證明,但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除非相似程度甚低,始有證明「確實接觸」之必要。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4號)

 

法律上的判斷方式,是先看兩個作品是不是相似程度很高,當相似程度越高,侵權人就越有可能曾接觸過被抄襲的著作。若相似程度不高,那著作權人要舉越多證據證明侵權人確實可能接觸過該作品

 

為了防止作品被抄襲時可以舉證,創作人可以用甚麼方法呢?如果擔心展覽或研討會中被抄襲,創作人可以用禮貌的方式保留曾經看過該作品的名冊,例如展覽中簽到、留名片等。

 

只學概念不算抄襲

事實上,每個人的想法和概念,都無可避免會有類似的地方,但是不是一樣就代表著一定侵權?不是的!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概念」,舉例來說,A網站的操作流程和B網站相同,並不代表兩個網站互相抄襲,A可能只學了B的「概念」而不是後面表達的程式語言。

 

為了防範模仿概念的時候侵害著作權,有一個「著作權潔淨室」的方法:

一組人馬接觸該著作,並學習該著作的「概念」並繪製流程圖,並交由另一組人根據那個「概念」另外創作,舉網站設計的例子,A組人馬可以將網站運作流程繪製流程圖,中間經由法務的確認沒有抄襲的情況便可確保萬無一失

 

 Cover photo credit:PROClaire Thompson@flickr(CC BY 2.0)

這篇文對你有幫助嗎?歡迎分享轉發!

About Author